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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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木兰溪、萩芦溪、延寿溪等重要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积极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加强用水需求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加快推进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通过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切实提高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三是坚持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综合采取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工程性措施,推动实现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休养生息。四是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水需求,健全完善保障水资源安全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流域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3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3 ,国家、省、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3%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国家、省、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8 %以上,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推进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

  (一)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自堤防背水坡脚(无堤防河道按岸坡上口线)处往岸上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一般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一般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一般不少于15米的区域(其河流生态空间范围在蓝线专项规划未报批前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界限,对于已批已建项目,以规划审批的总平为准)。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住建局、规划局、执法局

  (二)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管及环境状况评估。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集水区范围内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要限期搬迁。各地要加快县城以上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东圳、外度、东方红等水库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各县(区)要全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2015年1月起,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后溪水库、东方红水库、金钟水库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古洋水库、东溪水库等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力争2015年底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城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质监局、规划局

  (三)实施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制度。加快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开展地下水资源普查,划定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确定各区域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明确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县城以上全面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除温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核减取水量,逐步取缔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水文局

  (四)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以水资源配置规划为引领,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限制等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做到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目标、以水定产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

  (五)加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实行节水标准化及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制定节水相关措施,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积极推进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建立灌溉设施保护与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措施,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城市在2015年年底前实行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区)建制原则上在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有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20年全市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到 17%。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强化水平衡测试,研究高耗水行业差别水价政策,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到2020年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经贸委、住建局、发改委、国土局、质监局、物价局、市水务集团

  (六)完善水功能区监管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等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形成“一河一档、一段一档”。核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各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应坚持反退化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加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对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

  (七)建立河流管养制度。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河流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行河流管养分离,明确河流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制定河流养护标准,推进河流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加强河流水域陆域保洁、绿化养护、堤防及附属设施维护等日常养护。在河道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缩小水域面积或降低行洪、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禁止非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已经违法围湖造田、填河造地的,当地政府应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执法局

  三、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推进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大力实施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等“四旁绿化”,和宜林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坡耕地、抛荒地等“四地治理”,全面推广生态茶果园。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逐步减少桉树林,严格控制毛竹林,有效提高森林蓄积量。推进湖库综合治理,通过底泥清淤、植物净化、污染防控等措施,加快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对湖库水产养殖管理,科学规划,确定合理的养殖布局、种类、容量和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养殖技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土局

  (二)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加强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依法确定使用权属和年限。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水电站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升级改造 22 座老电站,巩固和新增发电能力 1 万千瓦。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报废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支持水电站建设最小下泄流量设施,加强水库电站科学调度,维护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发改委、环保局、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三)优化砂石使用管理。从严管理河道采砂,依法打击违法采砂行为,落实推广应用机制砂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制砂生产规划,大力推广机制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科学引导、适度利用标准海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住建局、经贸委、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地税局、执法局

  (四)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结合生物措施、农艺措施与工程措施,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乡村,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河道综合整治,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为生物提供多样化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流域主要污染河段的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河道功能,当地政府应制定治理方案并限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

  (五)加强湿地保护和放流增殖。制定《莆田市湿地保护规划》,将流域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确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实行分类管控。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库入库河口及重要河段要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区域要扩大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加强重点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开展水生生物放流增殖,对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

  四、推进水环境治理

  (一)着力排查水环境隐患。2014年12月底前,各县(区)要组织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抓好重点流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排查化工、合成革、印染、造纸、制药和合成氨等重污染行业和涉重金属(涉铅、铬、镉、镍、汞和类金属砷)企业。对排查中发现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涉重金属企业,一律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十五小”和“五小”项目、“三无”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者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建设和投产的项目,一律停建停产;对分流分治不到位、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急池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搬迁的,一律停产整改;对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于2015年6月前完成环境风险问题整改、编制或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

  (二)强化源头防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粮食蔬菜主产区新、扩建制浆造纸、印染、合成革、人造革、电镀、化工、冶炼、漂染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已建项目要加快搬迁拆除;禁止在重金属国、省控重点区域新、扩建增加所控制类型的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的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对辖区内水源、流域上游确定严控的污染型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

  (三)严格工业园区管理。设立工业园区须经规划环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实行排污自动监控;要加快转移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进入集控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排污集中管控;所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必须于2014年底前整改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所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必须规范配套应急池,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园区内所有化工、涉重金属企业排放口及园区雨水、污水外排口,一律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规范化整改,实现特征化学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经贸委、发改委

  (四)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根据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污染控制重点地区,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化学类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完善产业转型升级倒逼机制,建立重点区域的重污染行业禁止准入目录,切实加强化工、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严控石材行业污染,严格落实石材企业关停并转、限期退出方案。加强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泥、污水的排放监控以及危险废物等处置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态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态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面源污染。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规划,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30万头内。2016年底前全面拆除流域禁养区内违建畜禽养殖场,巩固畜禽养殖整治成果,完成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的零排放改造;整合“小而散”畜禽养殖场(户),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因地制宜示范推广微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等生态养殖模式;扶持引导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大力推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环保局

  (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效率。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全面封堵违法排污口。规范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继续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实现污水处理厂专业化管理,加强进出水监管,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环保局、发改委、市水务集团

  (七)健全流域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流域水质监测协商会议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各有侧重、相互比对、统一发布”的原则,加强流域水质监测,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提高重点河段特征污染物、重金属指标自动监测能力,强化行政交界断面水质监控。建立水质预警预报制度及统一的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2014年底前,市、县(区)要制定突发性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3月底前完善环境应急物资调度系统;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装备的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局、海洋渔业局、经贸委、公安局、电业局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全面实施“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河段长、专管员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木兰溪、萩芦溪、延寿溪由市领导担任河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联系,有关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流域内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村居主干担任河长、河段长、专管员,并向社会公布。河长、河段长、专管员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市要在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

  (二)完善制度与加强执法。强化制度建设与实施,完善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河流综合执法,加大基层河流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公安、水利、环保、执法、住建等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危害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法制办、水利局、执法局、林业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的科研攻关与成果应用,通过科技成果示范工程和示范园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中试转化,积极推广节约用水、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遥感、遥测、遥控等现代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自动监测与控制、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共享技术,提高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水利局、环保局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管理、建设等方面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河流管养资金补助标准,并将河流管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水利局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流域保护相关的民间协会和民间基金,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参与流域保护,鼓励制定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积极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开展“美丽河流”创建活动,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流域保护。

  责任责任:市水利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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