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14〕269号
效力位阶:
地级市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4〕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猪养殖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是生态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减排,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污染治理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创新滞后、有机肥应用困难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市战略,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扎实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

  1.2015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具体范围要细化到村;6月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2015年底前,全市存栏250头以下的1228个养殖场,未提出改造方案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关闭拆除。

  2.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15个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对407个存栏250~1500头、57个存栏1500-5000头生猪养殖场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全市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到乡镇,具体到每个养殖场户,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制定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省政府《六条措施》(闽政〔201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多种渠道深入开展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宣传“进企业、进农户”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内容,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让生猪养殖户全面了解闽政〔2014〕44号、闽政办〔2014〕158号,了解自身承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守住生态道德底线,要让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基本了解,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推广生态养殖。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推进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大力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山地较多的地区,重点推广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养殖模式;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地区,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

  (四)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企业建安费。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各地要大力支持农业、供销部门通过开展技术培训、集中示范和购肥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

  (五)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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