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14〕118号
效力位阶:
地级市其他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 措施和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综合管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管理

目标任务: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到 2022 年,城市建 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分散型工 业燃煤炉窑,到 2022 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 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 脱硫和脱 硝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新建建造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 天然气。强化工业烟粉尘管理,重点行业颗粒物达标排放。 逐步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管理,力争 2022 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 气回收管理。

措施一: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 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 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者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者实施清 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 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再也不新建每小 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经贸委、住建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措施二:推进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 窑炉脱硫,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生产线脱硝,燃煤 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发改委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651 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燃煤发机电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  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22〕  536 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  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 0.8 分提高至 1 分,对采用新技术进  行除尘设施改造、 烟尘排放浓度低于 30mg/m3 的燃煤发电企业  予以每千瓦时 0.2 分的电价补偿。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贸委、 漳州供电公司配合。

措施四: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管理,督 促限期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目标任务: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建立并适时扩大扬尘污染控 制区。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 染,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进堆场扬尘综合管理。加强城市绿化

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达标排放。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管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废弃物露天燃烧。

措施一:研究制定建造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意见,加强施工扬 尘监管,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 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各地渣土运输车辆 2022 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推行城市道 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执行住建部、  工信 部《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建村〔2022〕  190 号),深入 开展建造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二: 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 料堆场 2022 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者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 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 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催促城区餐饮 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措施四: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 建成区绿地规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住建局、规划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加快乡镇垃圾压缩式 中转站建设,建立农村垃圾“村采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城乡 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提高农村无害化处理率,严禁露天焚烧垃 圾及废弃物。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销炼山造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农业局、住建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强化挪移源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 机动车使用强度;按时间表提升燃油品质,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2022 年底前,全 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 柴油。 加快淘汰黄标车 和老旧车辆,2022 年全面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到 2022 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行机 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 2022 年底,我市至少 20%的主城区不得 通行非“绿标车”。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 2022 年起, 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 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率先在公交、  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 使用新能源汽车。

措施一:执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55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 建〔2022〕11 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车、  插电式 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 科技局、发改委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有关 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  1845 号)。车用汽、柴油质量 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 290 元和 370 元, 车用汽、柴油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 170 元和 160 元。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环 保局配合。

措施三:实施住建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 导则》(建城〔2022〕192 号),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 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 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 规划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四:严格按照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催促相关企业加快 油品生产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质监局、 发改委、环保局配合。

措施五: 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 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保障全市所有机动车检测机 构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交 通运输局、质监局配合。

措施六: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地政府应根据实 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加强在用机动 车年度检验,并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 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 重型柴油车及 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我市。

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委 会负责,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标任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 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22 年底, 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 48 万吨(含 熟料及磨机)、造纸 45 万吨、制革 154 万标张,争取 2022 年 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22 年、 2022 年再淘汰一批 落后产能。

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2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严格执行 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在我市开展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 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 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手续。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 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2530 号), 对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用电执行差别化电价。 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 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 13700 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 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 13700 千瓦时但不高于 13800 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 0.02 元;高于 每吨 13800 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 0.08 元。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牵头,市经贸委、发改委、漳州供电 公司配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目标任务: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管理 技术。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到 2022 年,力争重点行业 排污强度比 2022 年下降 30%以上。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

育节能环保产业。

措施一: 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燃煤锅炉节能环 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减排行动计 划》,加快推广新型节能环保锅炉、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高 准入门坎,提高锅炉污染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 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二   :   执行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重点行业能效、排污 强度“领跑者”相关政策,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企业予以 激励。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改委、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措施三: 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 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税收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 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 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交换利 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 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 水泥等工业 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责任部门: 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

局、国土局、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国发〔2022〕  30 号),大力哺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 气污染管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  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辟与产业化应用。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六: 对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 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 领域和薄弱环节,催促企业采用先进合用的技术、工艺和装   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目标任务: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 2022 年,煤炭占一次能 源消费比重下降到 52.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 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到 2022 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 业增加值能耗比 2022 年下降 16%。2022 年起,全市政府投资 的公益性项目、 大型公共建造(建造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造标准。

措施一: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环保部《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2〕

506 号)实施方案,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 优化天然气使 用方式,落实元煤入选率目标。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 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 炭的直接燃烧利用。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漳州海 关,东山海关,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待国家出台全面实施耗煤 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政策后,研究启动我市耗煤项目实行煤炭 减量替代办法,以及燃煤机组煤炭等量替代办法。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 严格落实节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