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8〕86号
公布时间:
2018.08.22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8〕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绿水青山美丽家园,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坚持有利于调动和激发全社会参与城乡环境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提高城乡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利于巩固城乡环境治理成果的基本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提高全社会依法开展城乡环境治理的能力,推动我省城乡环境更加宜居、宜养、优美、文明,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条例》的影响力、执行力,推动《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创建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人更文明的优美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知晓率和覆盖率,提升全社会对《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城乡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要突出宣传重点,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和条文亮点,制订专门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广泛、深入、集中地进行宣传,推动全社会了解知晓和准确理解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做到知法懂法、严格守法。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造势,通过组织宣讲团、现场咨询、专家解读、辅导讲座、板报横幅、知识竞赛、学习交流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环境治理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宣传效果。要推进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形成依法治理和维护城乡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各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以最大限度巩固和提高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成效为原则,研究解决城乡环境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出台保障《条例》实施的细则或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实施《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确保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乡环境治理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大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共治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城乡环境治理主管部门和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厘清各部门职责任务,确保经费投入;建立完善城乡环境治理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人;加强集贸市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等的规划建设,改善环卫人员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建立城乡环境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治理的行为;建立考核制度,将城乡环境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就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三)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管理体系。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城市风貌景观、背街小巷、生态修复、生态修补和乡村主要街巷与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应急预案,明确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建立符合实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和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实施 

城乡环境治理责任区制度,公示责任区范围、单位、人员和标准,开展监督考核,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城乡容貌和秩序管理,根据《条例》规定,构建覆盖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绿地水体和相关设施的管理体系,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督查制度,将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环境治理的联合执法检查。要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不到位和工作不力导致城乡环境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杜绝贯彻落实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各项工作落实。

(三)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落实是否到位、具体措施是否得力、体制机制是否健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是否落实、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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