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现将《浙江省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漂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漂行动方案
开展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漂是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的重要环节,是减少塑料垃圾入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理整治,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陆海统筹、流域海域协同治理,以八大水系及沿海市县水域为重点,以市县为行动实施单元,以“河长制”和美丽海湾建设为抓手,全面开展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理整治,推动江河湖海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服务海洋强省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分区分类推进93个重点水域点位拉网式塑料垃圾清理、转运和处置,到2023年6月底,大幅减少水域存量塑料垃圾,有效控制陆域塑料垃圾进入江河湖海。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陆源污染防治行动,严控陆域塑料垃圾进入水域
强化江河湖海沿线地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体系建设。推动沿海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下面各项任务均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若非特别标注,不再列出)。深入开展城乡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确保塑料垃圾违规堆放丢弃问题常态“见底清零”(省建设厅负责)。以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五水共治”、美丽河湖建设为抓手,及时清理沿岸垃圾,严控塑料垃圾入河入海(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三门湾、乐清湾等临港产业整治和转型升级,保护修复滩涂、盐沼等滨海湿地(台州市、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强化沿岸地区塑料垃圾流向监管,从源头减少陆源塑料废弃物进入江河湖海(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内河水域清漂行动,推进江河湖泊塑料垃圾清理
以八大水系干流、县(市、区)母亲河等主要河流为重点,完善河道保洁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清理(省水利厅负责)。全面落实深化“河长制”,高标准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计划。加强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和洪涝灾害应急管理,及时清理被冲刷到河道的塑料垃圾(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清洁海滩行动,加强海域塑料垃圾清理
以宁波市梅山湾、温州市洞头诸湾、舟山市普陀诸湾、台州市台州湾为重点,实施“一湾一策”精准治理,加快打造美丽海湾,到2023 年底,基本形成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格局(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区岸滩、海面漂浮垃圾治理和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进海水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减少海水养殖塑料制品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海洋捕捞废旧渔网渔具回收、整理、修补、利用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依托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开展海塘岸带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海塘生态化改造(省水利厅负责)。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建立健全港口船舶生活垃圾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完善海洋塑料垃圾治理“蓝色循环”模式,推广建设“海洋云仓”船舶污染物防治系统,构建政府引领、企业主体、产业协同、公众联动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体系。到2022年底,全省港口船舶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95%(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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