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通报 琼府办〔2016〕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省生态环保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2015年度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
(一)全省空气质量总体优良。
2015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优良,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考核指标均符合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与2014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二)各市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工作考核情况。
1.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县。海口、儋州、五指山、万宁、东方、定安、屯昌、澄迈、昌江、临高、乐东、琼中12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2015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2013年)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持平,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部分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县。三亚市2015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2013年)上升6.7%,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2014年)下降10.5%,部分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县。琼海、文昌、白沙、陵水4个市县2015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2013年)都有不同程度上升,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三)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综合考核结果。
海口、儋州、五指山、万宁、东方、定安、屯昌、澄迈、昌江、临高、保亭、乐东、琼中13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为优秀;三亚市为良好;文昌市和白沙黎族自治县为合格;琼海市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为不合格。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工作措施。
1.推进重点污染源治理。开展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启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目前我省火电、水泥、造纸、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已全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建设或改造,达到了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阶段总量控制要求。海口市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频次,每周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巡查进行通报曝光,市容市貌和空气质量都得到较大提升。
2.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全省淘汰黄标车29977辆,超额完成年度淘汰计划任务,同时全部完成2005年前注册营运黄标车的淘汰任务。洋浦、定安和保亭通过电视台滚动播报,悬挂横幅和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主动宣传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达到宣传效果,顺利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3.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落实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制定并报经省人大审议颁布实施《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海口、三亚和保亭在公交客运、城市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中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注册比例达到当年新注册车辆的20%以上,降低了辖区机动车尾气排放量。
4.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全省474个加油站、8座储油库和83辆油罐车的油汽改造工程建设和验收,综合完成率达到100%,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散发2000多吨/年。从2015年10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供应、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提前实施国家对我省油品升级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
5.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通报制度。目前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已完成空气6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全覆盖。对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行月调度,2015年对13个可吸入颗粒物(P[M10])上升幅度较大的市县发出了43份预警通报,督促相关市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区空气质量,预警通报取得良好效果。
(二)存在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市县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截至2015年底,部分市县仍未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秸秆禁燃区和黄标车限行区划定工作;琼中黎族自治县城镇施工道路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琼海、定安、万宁等市县传统槟榔熏烤整治效果不明显。儋州、临高、白沙、澄迈、保亭等5个市县对省生态环保厅通报的空气质量下降整改要求未作回应;儋州、昌江、文昌、澄迈等4个市县未按要求上报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二是局部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有待强化。施工工地及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城市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局部污染源排放对我省空气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
(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落实责任任务。
要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未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秸秆禁燃区和机动车限行区划定工作的市县要尽快完成划定。
(二)巩固已有工作成果,落实年度工作任务。
要巩固工业污染源、机动车、油气回收等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淘汰黄标车的报废拆解。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重点开展城市建筑扬尘治理、道路扬尘治理、餐饮油烟治理、露天烧烤取缔、传统槟榔熏烤灶改造等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大气污染监管力度。
要建立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定期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气污染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定期进行通报曝光。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做好黄标车淘汰。
全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必须符合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确保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掌握空气质量状况。
要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每个环境空气自动站均应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购置备用设备及颗粒采样器等比对设备,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分析和发布辖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时掌握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统计表
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统计表
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考核结果统计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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