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2016)

制定机关:
安徽省 蚌埠市
实施时间:
2016.05.01
时效性:
已被修改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2015年12月28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9年12月4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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