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十号
实施时间:
1988.09.01
时效性:
已废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施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施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