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20〕62号
实施时间:
2020.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推动美丽海岸带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推进沿海海漂垃圾治理,增强我省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
  2021年6月底前,在全省近岸海域和海岸带集中开展既有垃圾的清理、转运和处置,近岸海面和岸滩存量垃圾明显减少。2021年,全省沿海地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2022年,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海上环卫队伍。沿海设区市(含平潭)组建海上环卫队伍,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推广厦门、宁德全市海域统一环卫保洁的做法,在沿海各县(市、区)因地制宜设立环卫分支队伍,通过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方式,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实现海漂垃圾打捞清理全覆盖、无死角。海上保洁范围要覆盖近岸海面以及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打捞清理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重点,根据潮汐和垃圾漂移规律,对养殖集中区、潮流回旋区、湾区澳内等容易堆积垃圾的重点区域进行每日打捞,对沿海全岸段和近岸海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打捞清理,对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垃圾集聚应立即进行重点打捞清理。
  (二)强化海上垃圾治理。沿海市、县(区)以渔排渔船渔港为重点,推进渔业垃圾减量化,从源头减少海面垃圾。加快将海上传统“木质渔排+泡沫浮球”养殖设施改造为环保型全塑胶养殖渔排和塑胶筏式吊养浮球,淘汰的泡沫浮球、木材、毛竹等废旧设施同步集中上岸到高潮线以上堆场处置,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渔业垃圾集中上岸处置;督促引导渔民归集养殖渔排生活垃圾,捕捞渔船配备垃圾收储装置,垃圾转运至岸上集中堆场;建设完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水域日常保洁。同时,注重生物质垃圾防治,加快互花米草治理,清除米草后的滩涂恢复种植红树林,符合规划的也可由镇村租赁作为养殖使用,防治米草复发蔓延,从源头减少米草枯枝形成的海漂垃圾。
  (三)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市、县(区)依托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建设完善海湾沿岸、河流两岸镇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从源头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实现陆海统筹。完善河湖长制,加强巡河管护,及时打捞河流湖库漂浮垃圾,严格市县交界流域断面的垃圾管控,防止上游垃圾漂流到下游,实现河海联动。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在入海河流、沟渠的入海口、水闸处设置垃圾拦截设施,定期清理堆积的垃圾,提高末端拦截能力。
  (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沿海各市、县(区)根据辖区内海漂垃圾数量、沿岸地形地貌及潮水特点,在海上养殖集中区、重点渔港区,结合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规范选址建设一批环卫船舶靠泊点和上岸垃圾集中堆场。堆场应远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科学设置分拣、回收利用、垃圾转运和危险废物贮存等不同区域。堆场配置粉碎机、压缩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落实防雨防渗防扬撒等环保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乡政府、相关部门联网。
  (五)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打捞清理上岸的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以回收再利用为主,垃圾袋、米草枯枝等无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加强垃圾密闭运输的监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进入垃圾焚烧厂、填埋场规范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六)攻坚整治存量垃圾。即日起,全省组织开展“海域海滩海岸垃圾攻坚整治行动”,以沿海县(市、区)为单位,以第三方环卫队伍为依托,以镇村为网格,采取网格排查、限期整治、水面打捞、岸边清理和挂账销号等“五步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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