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14)

制定机关:
甘肃省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实施时间:
2014.01.01
时效性:
已被修改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
第三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废旧农膜农业污染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
  (五)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提供便利。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
第十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使用农用地膜、棚膜,推广机械揭膜、拾膜等新技术。
第十一条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
  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
  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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