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2]30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2〕306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宁德市物价局关于宁德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2008〕113号),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结合宁德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焚烧)和统筹费用,其他主次干道的清扫、特约上门服务项目费用不属本费征收范围。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户按每月每户9元征收,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缴纳3元。宁德市城区范围的界定为:东至金蛇头村;西至南漈公园、戚继光公园;南至福洋村;北至金涵乡政府所在地及亭坪村、地质四队。该市区范围的界定,视中心城市的发展,三到四年调整一次,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征收,费用由单位支付。
(三)市区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专)寄宿生每人每月按3元征收,由所在学校支付。
(四)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管理的市区主次干道路段为一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其他路段为二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营业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征收。
(五)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含单位内部招待所)根据实际床位的70%征收,按每个床位每月5元征收(不得另向旅客征收),在册人员按第一条第(二)点执行。
(六)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如有对外营业、承包的餐厅、食堂、舞厅等营业性场所按第一条第(四)点的标准征收。
(七)临时摊点每天每平方米按0.5元征收;饮食类临时摊点每天每平方米按1元征收。
(八)单位自行管理和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楼幢、经营场所等,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住户和经营场所分别按第一条第(一)点、第(四)点标准征收。
(九)从事城市间客运(始末站一端在市区范围内)的车辆(按车籍地)、出租车、面的按每辆每月10元征收,中巴车按每辆每月15元征收;大客车按每月每辆20元征收,货运车按核定吨数每月每吨3元征收。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
(一)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二)本规定第一条第(一)点由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委托中闽(宁德)水务有限公司收费平台在收取水费时按户代为征收。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点中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在册人员数分别委托市财政局和蕉城区、东侨开发区财政局代为征收,其他企业、单位和(三)、(四)、(五)、(六)、(七)点属一级环卫清扫的由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蕉城区环卫处和东侨环卫处代为征收;属二级环卫清扫的由蕉城区政府和东侨管委会委托相关部门代为征收。
(四)本规定第一条第(八)点由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委托自行管理的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征收。
(五)本规定第一条第(九)点由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委托运输企业代为征收。交通运管部门协助把关(农村客运车辆暂不实行)。
(六)所有受委托的代征收费单位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收费委托协议后,方可进行收费,受托单位代征手续费按5%提取,代收费全额入库后,根据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向财政部门另行报支代征手续费。中闽(宁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垃圾收费软件平台,费用向市财政局报支,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方式
(一)各征收对象应按时足额交缴本单位应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500人以上的单位按季度缴纳,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交缴足本季度费用;500人以下10人以上的单位每年可分两次交缴年费用(元月底前交缴上半年费用,七月底前交缴下半年费用);10人以下(含10人)单位全年费用一次性征收,直接征收现金。
(二)住户和市场、店面的垃圾处理费每半年征收一次(上半年费用三月底交清,下半年费用七月底交清)。住户自行交缴,市场和店面由业主交缴。
四、市区的“双困户”(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凭总工会、民政局部门所发证件,到蕉城区、东侨管委会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五、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拒绝交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征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收费主体单位将根据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时进入诚信档案。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有偿清扫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设施的维护。
七、收费人员应为正式在岗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和政策水平,经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辖区环卫处及委托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收费制度,实行挂牌收费或出示收费许可证和委托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票。发票由受委托收费单位统一到财政部门领取。
受委托单位必须加强对征费人员的管理,必须按发票开具额及时将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并凭发票和银行缴款凭证与财政部门核销。
征费单位或征费人员如不按规定征费、不开具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私自使用其它票据或征费不给票据等,一经查明属实的,依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征费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强酸、强碱废物、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杂物以及其它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下水道的疏通,非生活垃圾的清运、清扫,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业主支付。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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