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
(二)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三)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受表彰奖励的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评定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或者国家级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大部分高费方案已经实施,节约、降耗、减污、增效成效显著;
(三)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实效。
第七条 受表彰奖励的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成果;
(二)在解决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制约方面有重大突破;
(三)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
(四)在推广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八条 各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工作机构,负责遴选、上报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推荐。
第九条 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委员会对各州、市推荐报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清洁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审后,提出表彰方案和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冠名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云南省清洁生产先进单位”、“云南省清洁生产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名额将根据当年清洁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绩效水平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清洁生产 表彰 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