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全省各族人民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2006年以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我省经济结构不合理,重化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过大,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很严重;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重发展轻保护等问题,我省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总抓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比2005年降低17%,由1.73吨标准煤下降到1.44吨标准煤;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9%,由28.5万吨减少到27.1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由52.2万吨减少到50.1万吨;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主要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钢铁:炼铁768万吨,炼钢31万吨,铁合金43万吨;
化工:黄磷13.4万吨,电石10万吨;
水泥:2000万吨;
火电:105.26万千瓦。
(四)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
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3.8%,实现节能量275万吨标准煤;力争2007年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削减2.6%,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3%。
三、主要工作措施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推进重化工业向深加工发展,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进一步提高重化工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培植和发展生物资源、光电子等低耗能产业;加大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力度,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优化产业技术结构。要加快发展金融、旅游、物流、信息、文化等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六)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过高的行业和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产品生产总量控制“双控”措施。对超过生产限量的高耗能企业停止供电、限制铁路运输;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由省经委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办法,所有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要求,坚决淘汰钢铁、铁合金、电力、铅锌、煤炭、焦炭、黄磷、建材、电石、化肥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省级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要做到淘汰任务定地区、定企业、定装置,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淘汰标准,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
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八)实施节能经济调度,提升终端能效水平。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电力机组发电,优先安排清洁可再生水电和高效环保火电机组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6大重点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和“能效煤矿”建设,全面实施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大力推广节能变压器,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努力减少输变电线损。在各类企业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到“十一五”末主要企业实现变频节电。
(九)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各地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省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各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强化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排放。
强化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现役单机13.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设施。2007年底以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都要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强化对石化、钢铁、冶金、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排放控制;设市城市要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SO2)排放。
(十一)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要求,2007年完成53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十一五”期间完成70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各地也要相应确定一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并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十二)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加大对152户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的治理和监管力度,严格环境执法,限期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其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十三)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要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环湖生态建设等措施,使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得到改善。到2010年,滇池入湖化学需氧量(COD)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以上。
(十四)采取有效经济措施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用于节能减排工作;省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产品应用推广的扶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投入。
从2007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
各级金融机构要依据节能和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的企业节能减排情况,把企业节能减排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查处的浪费能源、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严格控制贷款。
(十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省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及单位,要将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与部门、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具体的目标、措施和工作进度,进一步加强行业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对于未完成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省人民政府将按照行政问责制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6月底前,未使用节能灯具的办公室要全部更换节能灯;要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要在县以上城市(镇)实施绿色照明和城市(镇)节能改造行动;要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