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政规〔2021〕1号)废止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云南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云南省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情况;
(二)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按国家标准定期进行能效测试,以及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三)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用能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以及制定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情况;
(五)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六)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规定情况;
(七)能源生产、加工、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情况;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情况;
(九)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审计情况;
(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第十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被监察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印、拍照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对用能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受理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被监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改进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八条 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省经委审定。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州、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附件2.16个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附件3.11户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附件4.25户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 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省经委。经省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
(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
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节电管理岗位,并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节电管理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经委应当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
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把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纳入其中。
第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负荷管理工作,平衡电力供求,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高峰最大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及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
第十条 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
第十一条 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省经委应当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用电方案,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
第十二条 各级经委应当定期组织对用电大户的单位产品电耗进行考核管理、用电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高耗电行业平均用电单耗,制定高耗电行业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督促用户降低用电单耗。
第十三条 各级经委定期对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被确定的节电增效重点电力用户应当确定节电项目、提出节电措施、预测节电效益。
第十四条 重点鼓励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推广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三)推广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五)推广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六)推广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七)推广建筑节能、环保技术;
(八)加强发电厂厂用电和供电线损管理和考核;
(九)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支持和鼓励煤层气发电项目;
(十)推广高效热泵、余热余能利用技术和电力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来源:
(一)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
(二)从差别电价电费中筹集;
(三)从电厂非计划停运违约费中筹集;
(四)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支持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用于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和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支持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等。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节电意识,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 各级经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增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促进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
电网经营企业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经委应当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用电大户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
对用电检查和评估不合格,未按期完成整改,超计划用电方案用电的企业,列入错峰、限电名单,调减用电指标,直至中止供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
本办法所称技术手段是指采用可以实现移峰填谷、明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生产工艺、材料和设备,以及启动负荷管理系统的控制功能,在负荷高峰时段实施可中断用电和短时限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
为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在钢铁、煤炭、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六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年节能量90万吨标准煤,到“十一五”末,实现3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的目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一)钢铁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钢铁行业主要产品产量为生铁935.10万吨、粗钢635.38万吨、成品钢588.06万吨、铁合金51.87万吨。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吨钢综合能耗为739千克标准煤,属省内先进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炉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多数高炉尚未配套炉顶压差发电设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可燃副产煤气还存在放空浪费的现象;转炉负能炼钢技术未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工艺装备需要淘汰。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20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按照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序发展钢铁工业,将铁矿和生铁资源向优势钢铁联合企业集中,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各种能源和资源。
(2)通过采用高炉炉顶压差发电技术、纯烧高炉煤气锅炉技术、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转炉负能炼钢技术、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双预热技术、蓄热式燃烧技术、干法熄焦技术,强化高炉富氧喷煤,回收烧结环冷机、转炉余热蒸汽,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泵、压缩机,采用高效传动系统,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技术,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3)实现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新增年发电量11.4亿千瓦时,折合14万吨标准煤。
(4)实现曲靖、玉溪两市钢铁生产企业回收80%高炉煤气用于发电5.6亿千瓦时,折合6.88万吨标准煤。
4.实施主体: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他钢铁企业。
(二)煤炭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原煤产量7339万吨,洗精煤683万吨,焦炭约1233万吨,全省生产矿井瓦斯排放总量9.7亿立方米,实际利用0.02亿立方米,相当于年损失120万吨标准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井数量多,生产规模偏小,部分煤矿瓦斯含量偏高,开采安全性差,开采进度慢,由于开采深度不断延伸,造成排水、提升运输和通风等用电量增加,近年来吨煤电耗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4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建设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建立锅炉动力用煤配送加工中心,按用户需要加工煤炭,提高锅炉热效率。
(2)建立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产业体系,加大新型高效瓦斯抽放利用力度。实现白龙山、田坝、恩洪矿煤层气(瓦斯)示范项目完成发电装机44兆瓦,年发电2.53亿千瓦时,折合3.11万吨标准煤。
(3)推广干法熄焦技术,回收排空焦炉煤气用于发电。实现回收60%焦炉煤气用于发电9亿千瓦时,折合11万吨标准煤。
(4)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发展煤电结合的坑口电站,变运煤为输电。充分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用于发电、生产水泥、砖瓦和其他新型建材。推广示范应用洁净煤、优质生物型煤替代原煤作为锅炉用煤。
(5)以云南煤化工集团、小龙潭矿务局、白龙山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煤炭生产、加工相关企业。
(三)建材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全省有水泥生产企业272户,水泥熟料年生产能力4657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生产能力2008万吨,水泥年生产能力6209万吨,实际产量3306万吨。2006年生产商品混凝土146.57万立方米,平板玻璃302.5万重量箱,花岗石板材17.9万平方米,建筑陶瓷1229.6万平方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低,企业平均生产规模偏小,运行管理水平低,窑炉的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中以水泥生产行业最为典型,全省平均可比熟料吨综合煤耗14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75千瓦时,可比水泥吨综合电耗110千瓦时,吨综合能耗131千克标准煤。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3.措施:
(1)推广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完成云南瑞安建材48兆瓦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实现年新增电量3.18亿千瓦时,折合3.9万吨标准煤。全省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现50%利用余热发电,年新增电量4.96亿千瓦时,折合6.095万吨标准煤。
(2)推广高铬合金耐磨材料磨球技术,推广与高效率的立磨或辊压机、球磨机匹配的粉磨生料制备系统,提高水泥生产粉磨效率,降低粉磨电耗、钢球耗量。
(3)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压缩机,提高电机系统效率,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球磨机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4)以云南瑞安建材、昆钢嘉华水泥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南瑞安建材、云南昆钢嘉华水泥、红塔滇西水泥及其他建材企业。
(四)化学工业节能
1.现状:我省化学工业主要耗能产品为合成氨、磷肥、黄磷、电石和烧碱等,经过多年调整和改造,大企业生产装置(如合成氨)较为先进,产品单耗较低。存在问题主要是多数化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设备老化及生产工艺落后,部分具备热联合或热集成条件的生产单元孤立运行,系统总体用能不合理,部分企业余热、余压未能充分利用,产量大、价值高的黄磷尾气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对现有化工企业和焦化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推广节能型烧碱生产技术、密闭式电石炉。推广工艺系统流程泵变频调速及自动化控制。推广矿热炉低压动态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节能技术。
(2)推广黄磷工业炉尾气回收利用技术。我省年空烧黄磷炉尾气约9亿立方米,实现50%黄磷炉尾气回收发电。
(3)做好电石工业节能。新建电石炉单台容量必须达到25000千伏安(独立运行小水电及有矿产资源的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为12500千伏安)以上;把现有的半开放式电石炉改造成封闭式电石炉,并配套炉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4)以云天化集团、云南煤化工集团、江磷集团为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天化集团、云南煤化工集团、江磷集团及其他化工企业。
(五)有色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共生产10种有色金属207.33万吨,其中铝46.57万吨,铜37.01万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落后工艺与先进工艺并存,能源消耗水平差距较大。
2.目标: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3.措施:
(1)实施“工业窑炉节能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主要推广高效节能电动机、高效风机、泵、压缩机;推广高效传动系统;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技术;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2)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的准入条件,对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升级,加强再生资源利用和伴生共生资源综合开发,积极采用先进、适用、安全的节能设备和措施,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发电,推广烟气废热锅炉及发电装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回收其他装置余热用于锅炉及发电。
(3)以云铜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锡业集团为主,联合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能源合同管理。
4.实施主体:云铜集团、云南冶金集团、云南锡业集团及其他有色冶金生产企业。
(六)电力工业节能
1.现状:2006年,我省电力装机容量1854.3万千瓦,其中火电841.7万千瓦,水电1012.6万千瓦。2005年、2008年、2010年火力发电企业单机发电每千瓦时能耗限额分别为:300兆瓦机组342、339、336克标准煤,200兆瓦、135兆瓦机组355、352、349克标准煤,100兆瓦机组383、380、378克标准煤。
2.目标: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终端能效。
3.措施:
(1)优化电网调度,降低电网损耗。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高效、清洁的机组全额发电上网,优先保证低能耗电厂多发电,降低发电煤耗。优化电网结构,完善高、低压配电网络。
(2)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峰谷、丰枯电价,完善分时电价等激励性政策;合理调整负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性和经济性,鼓励和支持用电单位实施节电技术改造,提高电网负荷率和电能终端使用效率。
4.实施主体: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发供电企业和实施热电联产建设与改造的企业和单位。
(七)通用技术节能
1.现状:我省现有工业锅炉约5000台,平均运行热效率低于65%,单台锅炉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低。电机系统用电量占我省工业用电量的2/3,电机系统匹配不合理,系统效率普遍较低。照明系统用电量占全省用电量的15%,节能灯具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照明系统的优化控制技术有待提高。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42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加快工业锅炉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系统更新、替代低效锅炉,提高锅炉热效率,实现节能量23.5万吨标准煤。
(2)推进电机系统节能,实现节能量16万吨标准煤。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推广使用高效风机、泵、压缩机、高效传动系统等设备;推广变频调速、内馈斩波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3)推广绿色照明,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道路、隧道及城市居民小区等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风光互补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与高亮度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集成照明产品;采用高亮度LED集成产品作为城市景观泛光照明,发展太阳能光伏电池。
(4)加快淘汰JO2系列等低效电机、低效锅炉、窑炉等落后设备,实施电动机能效标准和电机系统强制性淘汰更新制度、高耗能机电产品强制淘汰制度,完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加强照明产品节能认证。
4.实施主体:相关用能单位。
二、示范工程
“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6大节能工程”,完成节能示范工程480项,每年实现节约能源90万吨标准煤(见附件)。
(一)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1.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水泥行业日产1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可装机容量约230兆瓦,焦化行业年空排焦炉煤气约10亿立方米,黄磷行业黄磷炉尾气年空烧约9亿立方米。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48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水泥行业:完成云南瑞安建材48兆瓦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示范项目,推动昆钢嘉华、红塔滇西水泥利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全省50%新型干法水泥窑实现装机发电,年新增发电量8.14亿千瓦时,折合10万吨标准煤。
(2)钢铁行业:完成昆钢控股有限公司余热发电示范项目,年新增发电量11.4亿千瓦时,折合14万吨标准煤。
(3)焦化行业:在焦炭主要生产地曲靖示范完成两个焦炉煤气发电项目。回收60%焦炉煤气发电9亿千瓦时,折合11.061万吨标准煤。
(4)黄磷行业:在有条件的黄磷生产企业示范完成两个黄磷炉尾气发电项目。
(5)推广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蒸汽蓄热器项目,实现每小时回收100吨蒸汽冷凝水,年节约能源1.44万吨标准煤。
(二)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工程
1.现状:我省现有锅炉约8000台,其中工业锅炉约5000台。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22万吨标准煤。
3.措施:
(1)示范完成分层给煤、热管空预器改造60台(约1100蒸吨),实现节能量12.67万吨标准煤;
(2)示范完成锅炉给水处理及锅炉清洗改造100台(约500蒸吨),实现节能量0.864万吨标准煤;
(3)示范完成工业锅炉自动控制、蒸汽蓄热器、自动排污等项目改造50台(约2000蒸吨),提高锅炉运行热效率5%,实现节能量8.64万吨标准煤。
(三)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1.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4万吨标准煤。
2.措施:“十一五”期间,示范完成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600项,其中完成600台高效节能电机替代落后低效电机,600台套风机、水泵低压变频改造,50台套高压电机变频调速改造。
(四)煤层气(瓦斯)发电工程
1.现状:我省煤层气资源约4240亿立方米,抽采1亿立方米用于发电,可实现节能量9.5万吨标准煤。
2.目标:实现年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
3.措施:“十一五”期间,示范完成白龙山、田坝、恩洪等矿煤层气(瓦斯)发电技术项目90项,装机44兆瓦,年发电2.53亿千瓦时,折合3.11万吨标准煤。
(五)绿色照明工程
1.目标: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
2.措施:“十一五”期间,示范完成20项绿色照明工程,具体为:在11个集团公司、百家企业完成绿色照明示范工程10项,完成大型LED景观照明、太阳能光伏照明、风光互补独立供电系统、大中城市交通信号灯系统示范工程5项,完成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小区、学校、医院、道路、隧道等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照明改造示范5项,在各种场合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和高效控制系统100项。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1.目标: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
2.措施:“十一五”期间,示范完成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10项,包括能量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能量管理系统、清洁生产等。具体示范完成钢铁能量系统优化、合成氨能量系统优化、黄磷能量系统优化、电石能量系统优化、水泥能量系统优化、烟草能量系统优化、球磨机高耐磨耗材示范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工作由省经委统筹规划,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其他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和信息优势,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应用,促进节能技术进步。
(二)严格节能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推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推行强制性能效标准和标识。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力度。一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二要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作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优先支持采用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示范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三要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有关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抓紧编制工业锅炉节煤、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电、绿色照明等行业共性节能技术指南,组织行业共性节能技术的推广。四要扶持节能技术服务体系联合行业技术节能示范点,推行能源合同管理。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及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节能行动。加强节能检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一要建立项目库。凡企业申请、地方审核同意上报的项目统一纳入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二要规范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项目有关实施条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三要加强项目跟踪和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四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投产,如期发挥效益,实现节能目标。
附件:6大节能工程分项目节能量一览表(略)
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
对标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到2010年,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运行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建立完善重点耗能行业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
(三)对进入重点用能企业的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限定值和能效标识建立长效节能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节能对标管理“领跑者”试点
从5大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11家重点用能企业作为“领跑者”(见附表1),开展节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与国际、国内和省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相比较,从而使本企业得到不断改进,进入赶超一流企业、创造优秀业绩的良性循环过程。制定云南省企业节能对标管理指南,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建立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
建立五大重点耗能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统一我省企业节能对标管理标杆。
(三)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
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对标管理。
1.建立完善能耗限额对标管理相关制度。修订《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据此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耗限额节能监察,督促能耗超标的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工艺,强化节能管理,逐步降低工业产品单位能耗。制定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
2.强化节电监察管理。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每2至4年进行1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对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3.加强能源计量对标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计量进行监察,促进企业完善能源计量。
4.实施高耗能生产能力对标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节能监察,严格实施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制度。
(四)抓好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对标管理
对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下列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主要用能设备开展节能对标管理工作:电力≥100kW;煤炭、焦炭≥1t/h;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0.5t/h;重油、渣油≥1t/h;煤气、天然气≥100m3/h;蒸汽、热水≥7MW;水≥1t/h;其他≥29.26GJ/h。
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效鉴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在试运行期间,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对用能设备能效运行指标进行鉴定。不符合能效运行指标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2.对在用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效普查测试。采用企业委托政府补贴的方式,依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能企业在用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效普查测试,促进企业对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进行对标管理。
(五)开展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对标管理
1.对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能效限定值对标管理。根据能效国家标准(见附表2),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节能监察,推进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合理使用。
2.开展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对标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能效标识节能监察,以保证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的高效使用。
三、组织实施
(一)2007年,组织开展11家“领跑者”节能对标管理试点,建立完善五大重点耗能行业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对综合能耗在18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节电、能效限定值以及能效标识等实施节能监察,对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开展普查测试。
(二)2008年,对年综合能耗在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重点用能企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节电、能效限定值以及能效标识等实施节能监察,对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开展普查测试。
(三)2009至2010年,对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重点用能企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节电、能效限定值以及能效标识实施节能监察,对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开展普查测试。
附表:1.5大重点耗能行业“领跑者”企业名单(略)
2.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国家标准(略)
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实现节能目标,现对本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经济调度原则
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各发电企业发电机组上网发电顺序按以下原则进行排序:
(一)枯期,水电机组蓄水调峰,按来水情况确定发电量。
(二)枯期,火电机组根据容量、能耗、排污、煤种、电煤储备情况确定发电顺序和时间:
1.按机组容量大小安排发电,容量大的机组优先安排运行;
2.机组容量相同时,按是否装有脱硫装置安排发电,装有脱硫装置、脱硫效率高的优先安排运行;
3.脱硫效率相同时,按机组供电标煤耗高低安排发电,供电标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安排运行;
4.供电标煤耗相同时,燃用劣质煤种的机组优先;
5.排序在前机组的发电能力已经充分发挥、电网负荷还有需要,再依次考虑其他机组上网发电;
6.出现缺煤停机时,机组发电顺序依次后推。
(三)汛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水电机组优先发电。
(四)为充分使用汛期低谷弃水资源,通过协调优化西电东送低谷负荷曲线,提高低谷时段外送能力。电网低谷时段应兼顾吸纳趸售的地方小水电富裕电量,火电调峰深度不足时停火电机组让电。
(五)火电机组停机让电顺序与发电排序相反。
(六)火电机组汛期调峰,调峰顺序以调峰深度排定,并按调峰率小的机组低谷时段先减,高峰时段后加原则调峰。
(七)火电机组的检修统一安排在汛期。
(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供电标煤耗、脱硫效率实行考核管理。
二、发电指标转让原则
(一)发电指标转让必须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进行,所有发电企业必须服从电网调度。
(二)发电指标必须在购入方增量中转让,在保障基数电量的前提下进行。小容量高能耗火电机组转向30万千瓦及以上大容量、高效率、低能耗火电机组,火电机组转向水电机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三)20万千瓦及以下的火力发电机组不得作为购入方参与转让发电指标。
(四)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转让发电指标,不得超过与云南电网公司每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电量基数。
(五)发电指标可以在发电企业内部、发电集团内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转让,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安排优化转让。
(六)全省发电指标转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各发电企业将转让电量指标统一报云南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按照发电指标转让办法和有关规定分解评定月度的转让发电方案,并报省经委核准执行。
(七)积极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偿转让发电指标的火电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发电指标转让管理
(一)每年由省经委会同云南电网公司按照“限火开水、限小开大、限高开低”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核定全省各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云南电网公司应根据年度调控目标,结合来水、存煤和负荷变化情况与各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并将月度基数指标下达给各发电企业。
(二)关停机组在享受发电指标时限内,可以将发电指标全部转让给高效、环保大容量火电机组及符合转让发电要求的水电机组。
(三)转让发电指标应遵循上网电量不变的原则。
(四)发电企业内部满足转让条件的,优先在企业内部转让发电指标。企业内部不能满足转让条件的,可在发电集团内部或不同发电企业之间转让发电指标。企业之间协商转让须经云南电网公司安全校核,通过校核后转让双方签订发电指标转让合同或协议,云南电网公司按合同电量逐月进行分解,并报省经委核准后实施。
(五)转让发电指标企业也可将发电指标交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安排优化转让。
(六)在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安排优化转让方式下,省内所有符合转让原则的发电企业均视为购入方,购入方以省经委和云南电网公司分解下达的月度电量为基数,当月按调度指令完成的电量中,超过基数电量部分即作为当月代发电量。
(七)云南电网公司负责全省统一发电指标转让平台的管理,并负责转让发电指标的安排分解以及电费结算。
(八)云南电网公司应合理安排调度,保证基数发电量及转让电量指标的完成,并将执行情况按月报送省经委。
四、发电指标转让交易办法
(一)发电企业内部、发电集团内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转让的交易管理。
1.转让发电指标企业的上网电价。关停机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精神执行,非关停机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现行上网电价执行。
2.集团内部及企业之间的转让。购入方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企业基数上网电量及购入代发上网电量报云南电网公司核实,云南电网公司在20日内,根据所核实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基数上网电量电费和代发上网电量电费给购入方。
3.收款方根据转让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转让电价,在收到云南电网公司支付电费的5日内,向另一方支付转让电量电费。
(二)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安排优化转让的交易管理。
1.云南电网公司每月按购入方的上网电价支付购入方基数电量电费。
2.购入方超发电量部分即作为转让方的上网电量,对购入方超发电量由云南电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3.购入方超发电量按每度电单位变动成本加上适当利润的电价原则支付电费,剩余电费作为转让发电指标企业的转让电费。
(三)建立发电指标交易平台。由购买、转让发电指标的发电企业将交易电量和价格报省经委、云南电网公司,省经委和云南电网公司通过电量指标交易系统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按照效率优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完成交易,并将交易情况反馈相关企业,并备案实施。
(四)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每月发电指标交易的有关信息将在云南电网公司和省经委网站上公布。
(五)完善发电指标交易的监督机制。由省经委、云南电网公司成立监督机构确保发电指标交易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六)明确发电指标转让交易的职责和运作流程。由省经委会同云南电网公司制定具体的交易实施细则。
云南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钢铁工业节能降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钢铁工业节能降耗现状
2006年,全省规模以上钢铁工业完成增加值66.46亿元,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4.7%,占全省重工业增加值的10%;全年共生产生铁935.1万吨、铁合金51.87万吨。全省生铁生产能力2071万吨,其中属于淘汰类的768万吨;铁合金(含工业硅,下同)生产能力182万吨,其中属于淘汰类的43万吨。
目前,我省钢铁工业在总量和结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冶炼产品大幅增长的同时,受资源约束加剧;二是资源型产品价格持续走高,钢铁工业投资热情不减,仍在投资建设落后的钢铁生产能力,导致全省钢铁工业综合能耗居高不下。
二、“十一五”钢铁工业节能降耗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中长期规划为指导,以钢铁产业政策、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依据,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手段,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为重点,以转变钢铁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保证节能降耗任务顺利完成,促进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2007年至2010年,全省淘汰钢铁落后生产能力为:炼铁768万吨、炼钢31万吨、铁合金43万吨(详见附件1、2)。
对以下落后工艺设备于2010年底前全部拆除并进行废毁处理:
1.烧结。土烧结矿、热烧结矿、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炼铁。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不含1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立方米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3.炼钢。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和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化铁炼钢,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4.轧钢。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5.铁合金。生产普通铁合金的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高炉、6300千伏安(不含)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生产特种铁合金的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电炉除外)。
(三)能耗控制目标
1.钢铁。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德胜钢铁公司吨钢综合能耗总体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其他企业能耗达到我省相关能耗限额要求。
2.铁合金。已经通过行业准入公告的铁合金生产企业产品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规定的标准。
其他铁合金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冶炼电耗达到我省相关能耗限额要求。
工业硅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13000千瓦时/吨。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企业节约用电
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二)加强二次能源综合利用
通过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装置和措施,减少外购电量,重点钢铁企业要加强烧结环冷机、炼钢、焦化熄焦余热蒸汽的回收利用,推行生铁、钢坯热送热装工艺;300立方米以上炼铁高炉要逐步推行余压发电、煤气发电,应用蓄热式加热技术改造老式加热炉,使用钢铁工业各环节的能耗指标逐步降低。
(三)加快铁合金生产节能改造
对铁合金生产特别是锰系铁合金生产推行精料入炉,提高原料入炉品位;要通过对入炉原料冷粘结球团或冷压球团使各种物料按工艺粒度要求进炉,避免将杂质带入炉内,促进均匀化学反应和热交换;要利用好含锰环保烟尘。对已经通过行业准入公告的铁合金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低压补偿、低频补偿、电极自动升降等节能措施,进一步降低冶炼电耗。
(四)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
1.以下生产装置实行淘汰类电价: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和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不含1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立方米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5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
对2005年1月1日后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的不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生产装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淘汰类电价。
2.以下生产装置实行限制类电价:
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及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2004年底前建成的5000千伏安及以上、12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不含国家予以公告的企业)。
(五)控制钢铁生产能力过快增长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对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擅自审批和对外招商引资,不得新建或改扩建不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生产项目,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出具项目确认书;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不得配置矿产资源;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商务、工商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得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监部门不得核准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海关不予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得提供设计。
(六)淘汰要求
1.坚决取缔地条钢生产。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供电部门一律停止供电,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工商等部门,对其生产设备、公辅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就地废毁。
2.对列入附件的落后生产能力,相关企业要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前停止生产,并报停变压器,拆除炉体、公辅设施并废毁。
四、加强对淘汰钢铁落后生产能力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环保局、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经合办、国税局、昆明电监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电网公司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省淘汰钢铁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省淘汰钢铁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涉及淘汰钢铁落后生产能力的州、市、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关工作机构,确保淘汰任务完成。
(二)落实责任
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落后生产能力情况。按照隶属关系、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属企业签订淘汰钢铁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省属企业的落后生产能力,由省属企业负责实施,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其他企业的落后生产能力,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严格管理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下,相关企业对应当拆除的工艺设备进行拆除、废毁,严禁不经废毁将落后工艺装备转移、售卖。拆除、废毁过程须做好文字、图片记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按月汇总淘汰进度情况并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检查。对于不能按质、按时、按量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再安排各种涉及钢铁工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附件:1.2007-2010年钢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略)
2.2007-2010年铁合金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略)
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煤炭、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煤炭、焦化行业节能减排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省煤炭、焦化行业在资源与能源消耗方面,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煤炭综合回采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二是原煤入洗加工率低,回收率低;三是能耗高,煤炭、焦化行业能源消费占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9.3%,焦炭是仅次于电力的第二大耗煤行业。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在合理适度开发的同时,减少资源浪费,节约自身能源消耗,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高强度的生产和消耗给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资源浪费问题更加突出。由于消费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资源回收率极低的小煤矿、独立小焦化厂产量快速增长,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使资源的有效供应能力快速下降,煤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面临挑战。二是生态环境恶化,焦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污水、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目前,我省生产矿井瓦斯、焦炉煤气、煤层气开发利用尚处起步阶段,全省生产矿井瓦斯排放总量9.7亿立方米,实际利用仅0.02亿立方米,相当于年损失120多万吨标煤。焦炉煤气直接排放,相当于年损失70万吨标准煤。抓好综合利用,提高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是煤炭、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原则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产生和消费等环节,抓好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区。
(二)工作目标
煤炭行业。到“十一五”末,煤炭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5%;煤矸石和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矿井瓦斯抽放利用率、原煤入洗比重和矿井水利用率分别达70%、50%、40%和60%,煤炭行业实现节能150万吨标准煤。
焦化行业。到“十一五”末,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吨,焦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焦化行业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
2007年,煤炭、焦化行业节能20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行业节能8万吨标准煤;焦化行业节能12万吨标准煤。
(三)工作重点
1.结构调整节能。通过上大压小,等量置换,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减少资源浪费;运用先进的煤矿设计理念,科学合理划分井田范围,合理留设各类安全煤柱,减少煤矿设计损失。
2.技术进步节能。加大采煤方法和生产工艺改造力度,实施规模化集中生产,提高矿井综合回收率;发展先进的煤炭洗选加工技术工艺和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质量和煤炭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3.综合利用节能。改进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施煤炭开采与煤层气抽采相结合、瓦斯综合整治与利用相结合。鼓励先采气、后采煤、煤气共采,大力发展煤矿瓦斯和焦炉煤气民用、发电、化工。扶持煤矸石、煤泥、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展煤矸石电厂、煤矸石建材,控制矿区废弃物排放和污染。
4.生产工序节能。合理安排矿井采掘、运输、通风、排水、提升、供电、供水、采暖等系统布局和运行衔接,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三、主要措施
(一)煤炭行业
1.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坚决关闭小煤矿。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关闭矿井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关闭煤矿名单,并抓紧实施。
2.制定煤炭节能专项规划,加快构建煤矿技术节能支撑体系,强化能耗计量、统计分析、定额考核等节能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炭节能规范化管理。
3.制定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指导意见,完善配套政策和鼓励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瓦斯抽采利用管理体系;二是加大安全及技改资金投入,优化瓦斯抽采系统,更新瓦斯抽采设备,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三是着重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技术水平,扩大瓦斯抽采矿井数量,增加瓦斯抽采量;四是着力推进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矿井建设,推广瓦斯抽采先进技术和装备;五是完善配套政策和鼓励措施。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电网系统提供便利。
4.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鼓励利用煤矸石作为燃料、原料和材料,兴办煤矸石电厂、矸石砖厂、水泥厂,力争煤矸石年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5.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采用地面钻井与井下瓦斯抽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恩洪、老厂矿区煤层气资源进行勘探和商业性开发可研评价,实现我省煤层气开发技术突破。建设白龙山煤矿、雨旺煤矿和恩洪煤矿煤层气地面钻采、井下抽采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6.积极推广洁净煤技术。大力发展选煤、动力配煤、民用型煤和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通过洗选加工、固硫配煤、配套脱硫和关闭高硫矿井等综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二)焦化行业
1.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独立小焦化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是坚决取缔土焦,分步实施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独立小焦化厂。对土焦生产装置必须立即进行废毁处理,分步实施关停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下(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独立小焦化厂。2007年关停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焦化厂。通过上大压小、等量置换方式,到“十一五”末,全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基本淘汰;焦炭产量控制在1200万吨;焦化企业必须全部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对须关闭的小焦厂,水、电供应部门要中止供水、供电,运输部门不得安排运输计划。二是认真落实好各类关停小焦厂名单。采取先认定、后公告的办法,分步实施关停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按照进度目标,发展部门负责对以下焦厂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履行建设项目核准手续、审批程序,违规越权审批的。经委对以下焦厂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无化产回收系统的;擅自进入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地认定落实的关停名单提请省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关停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严格控制焦炭生产总量。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2007年全省焦炭生产总量控制在1124万吨,压减产量110万吨。各产焦州(市)焦炭产量控制和压减目标分解为:
州(市) 2006年产量 2007年控制目标压减产量
(万吨)(万吨)(万吨)
昆 明 252 23022
曲 靖 830 77060
玉 溪 1915 4
楚 雄 5454
红 河 725022
丽 江75 2
合 计 1234 1124 110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焦炭企业污染物排放动态监测制度,对焦炭生产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对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污的焦化厂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企业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4.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对新建的焦炭建设项目,要按照等量置换原则,逐项查清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保审批、工商登记及给予信贷融资支持等方面情况,凡审批手续不健全或者违规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
5.加强新建项目监管。对国家已明令淘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焦炭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铁路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输计划。
6.加快推进技术进步,进行焦炉节能环保改造。鼓励大型企业采用装入煤水分调节、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炼焦装煤除尘、推焦除尘、废水处理、煤气脱硫脱氰等节能环保新技术,对现有焦炭企业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大对煤焦油、粗轻苯的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
7.抓好行业准入认证公告管理。贯彻国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新投产企业的行业准入认证公告管理。
8.建立健全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工作机构。焦炭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宽,需要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成立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环保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国税局、昆明铁路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领导小组,推进全省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9.建立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分步实施关停原则,采取先认定、后公告的办法,各地淘汰落后焦炭生产能力工作机构认定落实关停名单并提请省关停淘汰焦炭落后生产能力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告,由省人民政府与各产焦州、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力量检查验收,报请省人民政府兑现奖惩。
云南省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
为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升级,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现对水泥工业节能降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泥工业节能降耗现状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全省水泥工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有较大提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结构调整有明显进展,但目前我省水泥工业结构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经营粗放,生产集中度低,资源和能源消耗高(见附件1),环境污染严重。2006年,全省有水泥生产企业272户。水泥熟料生产能力4657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能力2008万吨,占43.1%,落后生产能力2560万吨,占54.9%。水泥生产能力6209万吨,产量3306万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22.8万吨。全省平均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40千克标准煤/吨,可比熟料综合电耗75千瓦时/吨,可比熟料综合能耗158千克标准煤/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110千瓦时/吨,可比水泥综合能耗131千克标准煤/吨。水泥全年能源消耗量为433万吨标准煤。我省水泥工业煤耗、电耗分别占全社会的11%和4.98%。
二、节能降耗目标
到2010年,吨可比水泥综合能耗下降22.3千克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17%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3.4%,其中吨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煤耗下降23.8千克标准煤,吨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电耗下降12.8千瓦时,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下降18.7千瓦时。重点企业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不低于70%,水泥散装率达到40%。淘汰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不少于1064万吨,水泥窑尾纯低温余热年发电量不少于3亿千瓦时。
三、节能降耗措施
(一)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各地要抓紧落实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没有完成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的州、市,不予核准新上水泥项目;对没有按要求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取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推广应用水泥窑尾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
2008年后新建日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2000吨以上项目要同时建设窑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鼓励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窑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三)推广应用水泥生产新工艺和新技术
应用大型化的水泥窑、磨机、破碎机等水泥机械装备(如石灰石锤式破碎机、立磨、辊压机、组合式选粉机、大直径磨机和回转窑)减少占地面积和设备投资,提高自动化水平和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应用水泥烧成新工艺和新技术,采用5级和6级高效低压损旋风预热器和适合燃料特性的新型分解炉;采用2档窑,提高窑衬使用寿命,减少散热损失,提高窑运转率;使用新型燃烧器,减少一次风用量,提高燃烧效率;采用空气梁式及新型推动式篦冷机技术,提高篦冷机热效率和余热利用水平。
(四)大力发展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是水泥工业节能降耗的重要措施,新建和改扩建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分别按50%以上和40%以上进行设计、建设、验收。
(五)实行差别电价
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水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遏制水泥工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实施财税调控
对采用窑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的企业,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对达不到单位产品能耗(见附件2、3、4)的水泥生产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1.云南省水泥工业能耗水平和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比较表(略)
2.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表(略)
3.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表(略)
4.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目标值表(略)
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黄磷产业结构调整,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产业效益和企业竞争力,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现对黄磷行业节能降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黄磷行业节能降耗现状
全省黄磷行业现有147台黄磷炉,总变压器容量194.6万千伏安,总设计生产能力95.6万吨,全省黄磷实际产能超过120万吨。2006年黄磷产量达到37.84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长28.8%,超历史最好水平,全年平均市场价格维持在10300元/吨。全年新增能耗近20万吨标准煤,新增磷渣量380万吨,向大气排放尾气近10亿立方米,排放二氧化硫量5500吨,氟化物450吨,元素磷55吨。由于2007年电力供给形势进一步好转,有68.65万吨已经公告淘汰的设计能力在丰水期期间开足生产,黄磷产量有可能在2006年基础上进一步增长。在全球市场对黄磷需求逐年降低的情况下,我省黄磷产量快速增长,不仅将造成黄磷市场价格进一步下滑,而且对完成节能降耗的约束性指标造成更大的压力。
二、发展目标和节能降耗指标
(一)2010年全省黄磷行业发展目标
1.继续保持黄磷产能和产量、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质量和效益全国领先水平。全省黄磷设计生产能力控制在80万吨/年以内,黄磷实际产量约占国内总产量的45%以上。
2.下游产业链得到延伸。以黄磷为原料,进一步发展精细磷系列产品,黄磷就地加工量占实际产量的35%以上。
3.培育“云南黄磷”统一品牌。通过调控、协调和行业自律,不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统一品牌对外销售,力争实现统一品牌对外销售比例达60%以上。
4.进一步提高生产集中度。推进行业重组和联合集约式发展,逐步减少企业数量和黄磷生产装置,促进黄磷生产逐步向大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集中。
5.进一步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全部淘汰关闭年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以下的黄磷生产装置;变压器容量20000千伏安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及以上的黄磷生产装置数达到全省总量的30%以上;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及以上的装置逐步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改造。
6.进一步降低能耗、物耗。黄磷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降低到3.55吨标准煤;采用中低品位和高硅磷矿石生产黄磷的装置达到70%以上;粉矿、收尘矿、黄磷炉尾气、泥磷、磷渣和磷铁实现综合有效利用;污水全部实现零排放。
(二)2007年节能降耗指标
全省黄磷用电量控制在45.3亿千瓦时以内,黄磷生产总量控制在35.3万吨,调控增长性节约标准煤9万吨以上。结构调整节能76万吨标准煤,其中,淘汰类装置节能47万吨标准煤,限制类装置节能29万吨标准煤。
有关州(市)及重点企业调控指标分解为:
序号 州(市)、企业用电量调控指标产量调控指标
(万千瓦时)(吨)
1 昆明市2318018901
2 昭通市3196 2330
3 曲靖市3549831285
4 玉溪市148311 108139
5 楚雄州3363 8021
6 红河州4004237203
7 文山州0.00 2000
8 南磷集团 9566669753
9马龙产业集团10346575439
总计452721353071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加强全行业产量和用电宏观调控。列入限制类装置的企业应当在调控产量指标内生产,列入淘汰类装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生产。
(二)在现有黄磷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控制增量,压减产量。严格控制新建黄磷生产装置;原则上不得对淘汰类装置实施扩能技术改造,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毁;进一步加大对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及以上装置的考核公告管理,逐步淘汰能源消耗高、综合利用低、环保不达标、具有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装置。
(三)省经委会同有关州、市经委在对上年度各企业落实调控措施情况考核的基础上,测算并发布本年度调控指标。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省经委对有关州、市的调控指标落实情况实施督查,并进行考核验收。各州、市经委负责本辖区内黄磷生产企业调控指标的分解、落实、督促和考核。
(二)加强生产调度。各级经委要强化生产调度措施,及时掌握各企业的生产进度和调控指标进展情况。每月逐级向省经委报告一次生产进度情况,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经委应采取措施坚决关停年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未公告的年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上的黄磷生产装置中,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要求的黄磷生产装置,不得生产。
(四)密切配合协作。各级经委要会同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通过生产在线检测,及时关停淘汰装置,限制排放不达标装置的生产。要加强经常性节能现场检测工作,坚决限制资源、能源消耗较高的装置生产,积极开展节能降耗现场监察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07年各州市及黄磷生产企业调控指标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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