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8〕186号
公布时间:
2008.12.03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配套,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水平偏低,项目投资来源渠道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营管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伴随着生产要素和大量人口向城镇聚集,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有效解决人口集中和产业聚集过程中有害物、废弃物不断增加等问题,对于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的约束性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城镇,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是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的重要内容

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着力解决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是省委、省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全省还有95个县(市、区)级以上城镇未建污水处理设施,99个县(市、区)级以上城镇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垃圾简单堆放、填埋,严重影响着城镇生态环境。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加大城镇环境治理力度,改善城镇周边河流水质,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行动。

(三)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有效手段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现代化城镇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强化环境污染治理,实现污水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减少污水垃圾对城镇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利于营造健康、舒适、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建设和谐宜居城镇。

(四)是提升城镇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城镇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是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提升城镇环境承载力,创造优良生态环境,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思路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并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健全管理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无害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水平,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建成较为完善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体系,切实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六)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坚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统筹规划、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建设目标,长远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总体规划、重点推进,优先抓好9大高原湖泊区、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地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尽快取得实效。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改革投融资体制及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积极建立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财政补偿机制,开放建设经营市场,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运营格局,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配套完善,加强监管。在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垃圾转运设施,积极推行雨污分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再生水利用率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完善管理措施,严格建设标准,加强运营监管,确保各类设施持续稳定运营。

(七)建设目标

到2010年,结合国家确定的我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9%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完成109个污水处理和83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使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省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新增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达到8.39万吨/年以上。

到2012年,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分流的配套管网、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及清运系统,全省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新增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达到11.12万吨/年以上,再生水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全省城镇生态环境承载力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八)编制实施建设规划

根据《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8年—2012年)》和《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年—2012年)》(云发改投资〔2008〕1320号)要求(以下简称《规划》),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抓紧编制好州(市)、县(市、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明确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以及保障措施,并将其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规划指导和规范建设,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九)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前期工作经费,通过委托、招标等形式,深入开展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等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促使项目尽早尽快开工建设。规划于2008年开工建设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州(市)、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规划于2009年—2012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在项目开工年度前1年完成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省级财政将对按期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前期经费补助。

(十)切实加强分类指导

根据各地的基础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强化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在满足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方式和技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运行费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做到厂网同步或管网优先,新建排水管网必须实施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水管网应通过改造逐步达到雨污分流。广泛推广使用“脱氮除磷”等污水处理工艺,条件适宜地区应积极推广人工湿地等自然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大力推进污水再生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雨水在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城市杂用、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废旧资源,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等常规工艺要充分论证、科学比选,合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全面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作,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积极探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集中与分散治理模式,鼓励乡、镇、村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自主开展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一)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在次年建成并投入运营,2012年新开工项目必须在当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完善项目动态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进度的跟踪检查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四、确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十二)强化设施运营监管

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以及关键岗位操作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污水处理厂均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提高监测监控技术水平。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水质、水量实施检测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建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对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等进行严格监测,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抓好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不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价格机制

依法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力度,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各地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听证会程序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科学核算项目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08年年底前,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0.8元/吨以上、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到平均15元/户·月左右,基本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水平;到2012年,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与供水费合并收取制度,积极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费合并收取方式,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对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具体执行时间和收费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对城镇低保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污水垃圾处理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条件成熟的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仍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企业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作业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承接污水垃圾处理业务。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绩效。

(十五)创新管理运营模式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技术先进、实力较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租赁—移交(BLT)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建立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获取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收取污水垃圾处理费、租赁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和城镇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建设经营或招商建设经营,通过规模效益、行业互补和区域互补效应实现市场化运作,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五、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从2008年起至2012年,每年安排5亿元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规划年度统筹安排,具体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研究提出管理使用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州(市)、县(市、区)要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部用于城镇维护和建设,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统筹使用,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州(市)为单元,组建全州(市)包括各县(市、区)的投融资主体,或开展招商引资,选定投融资主体,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全面负责全州(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也可单独建立运营主体。鼓励省级专业投资公司参与各州(市)的自来水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采取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

(十七)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努力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办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要加强国债资金、省补资金的监管,对建设进度慢、工作效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严厉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完善优惠扶持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政府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措施,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财政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减轻公众负担。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设施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对经营企业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用电价格。对新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六、营造有利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良好环境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涉及面广,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点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

省、州(市)、县(市、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当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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