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9号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省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量化指标,明确任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对各级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取得工作实效。
  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我省农村环境质量,推动生态省建设,使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国家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国家2010年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评共设定17项指标(沈阳、大连作为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另有指标要求)。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0%;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0%;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5%;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5%;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标准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工作。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工作。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省农委牵头,省畜牧局、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交通、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各市政府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省、市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省环保厅牵头,各市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省环保厅牵头,省文化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省环保厅牵头,各市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由省环保厅另行印发,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省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市自查。被考核市政府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省环保厅。
  2.省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市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市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办法》,对被考核的市进行打分并排序。2011年为试点年,不公布考核结果,2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