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3〕39号
公布时间:
2013.12.19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渤海作为半封闭型内海,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渤海海域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海洋环境风险压力较大,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为改善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渤海生态安全,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保住底线、兼顾发展。分区明确海洋生态保护底线,严格控制各类损害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活动;兼顾持续发展需求,为未来海洋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余地。

  2.分区划定、分类管理。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3.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坚持陆源污染排海管控和海域生态环境治理并举,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4.生态保护、整治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重,严格保护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重要生态系统;对于已经受损的生态系统,加强区域性修复整治。

  5.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挥部门协调配合作用;通过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等手段,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凝聚各方力量。

  (二)空间范围。

  红线区范围为我省管辖的全部渤海海域,西起鲁冀交界处的漳卫新河河口,东至山东半岛北岸蓬莱角东沙河口,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扩大到长山列岛以东部分海域,涉及海域总面积16313.90平方公里。划定红线区73个(禁止开发区23个,限制开发区50个),红线区总面积6534.4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13-2020年。

  (三)主要目标。

  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到2020年,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

  1.加强红线区内保护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制定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先进监管手段的应用,提高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优先在红线区管控范围内选划各类海洋保护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创建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编制生物多样性名录,重点加强黄河口、莱州湾、庙岛群岛等典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

  2.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编制红线区生态修复整治规划,实施重点区域修复整治。在黄河三角洲、莱州湾南岸和东岸等修复受损河口环境和自然景观,恢复河口生态系统功能。实施黄河口、小清河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综合运用海岸生态防护林建设等手段,打造滨海生态走廊。实施海岛生态保护规划,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生态林、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保护。在莱州湾沿岸、庙岛群岛附近等重要渔业区域,恢复渔业生物种群。加强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和建设,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

  3.开展海岸带综合治理。编制实施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在莱州土山、朱旺、海庙和长岛等重点岸段,实施退养还海,拆除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养殖堤坝和人工构筑物,清理工程废弃物,恢复海岸自然景观。在蓬莱西、龙口屺坶岛东、招远、莱州等海岸侵蚀严重岸段,开展海水入侵防治与沙滩养护工程。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登州浅滩、莱州浅滩沙源。在东营市河口区、东营区和潍坊市北部沿海地区等防潮堤人工岸段实施海岸景观资源养护与亲水海岸环境营造。在莱州三山岛、蓬莱、长岛、龙口等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旅游区,科学设计海岸人文景观,建设滨海休闲长廊和步行道等,整体提升区域海岸景观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集中集约用海,严格用海管控。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理制度和以生态红线为基础的环境管控制度,优化海域开发利用布局,坚持集中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对红线区内用海项目严格区域限批,严禁不符合红线区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重点加强新建、扩建重大海岸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监测。严禁在红线区内围垦河口、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二)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1.加强入海河流和排污口管理。依法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环境状况和功能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实施近岸海域、陆域和流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陆源入海排污口。以红线区内入海河流及沿岸直排口为主,加强对沙头河、套尔河、弥河、虞河等重点入海河流和陆源入海排污口的实时动态监控,密切监控入海河口水质。

  2.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对红线区内现有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及入海总量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小清河、黄河、潍河等主要入海河流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建立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地区间、陆海间污染损害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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