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制定地区: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发〔2010〕118号
公布时间:
2010.12.21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加工利用企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监管和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加快办理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见附件2)我厅将根据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出具省环境保护厅意见。

二、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向其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以及有无《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中第11项“近1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中所列的违法行为。

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对于经查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船(或进口废光盘破碎料、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本规定实施后年内首次申请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企业,还需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应提供《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省厅,由省、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赴现场考核合格后,再按原限制进口类废物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此后,如《考核表》所记录的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技术和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填写考核表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附件:1.《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环保部公告2010年 第69号)

2.《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佩红  020-87531655)

 

主题词:转发  进口  废物  规定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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