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然〔2012〕7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加强对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环保部《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片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项目成效的责任主体。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整治成效等方面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对“三清”示范工程的整治建设实绩进行考核,即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和“十二五”期间市、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评分依据,并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保项目与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组织实施、整治实绩、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
(一)组织实施
1.组织建设
(1)市、县(市、区)成立以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项目工作小组,并成立环保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行政村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2.制度建设
(1)建立农村环境监管监测制度。开展农村地表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测。
(2)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及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设区市,设区市汇总辖区内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由农村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和研究示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建立部门挂点联系制度。按照要求进行挂点包片,并定期开展对示范项目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协调推进。
(5)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乡(镇)建立相应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制定工程维护、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部署
市、县(市、区)、乡(镇)、村分别签订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检查督查;协调解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过程的有关问题。
设区市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县(市、区)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及时审批,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4.监督考核
(1)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市、区)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阶段与年度核查。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市、区)、乡(镇)分别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部门不协调等严重影响示范项目顺利实施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项目公示与群众参与
项目所在村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当地群众了解有关情况,保障了当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整治实绩
6.完成整治任务
(1)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任务。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的施工建设及投入运行,并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设施示范工程运行长效管理机制。
7.建设质量
(1)污染治理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2)处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8.整治成效
(1)经过整治,农村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明显提高。
(2)通过对整治地区环境进行对比监测,地表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较整治前有明显改善。
(三)资金管理
9.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符合《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会计档案完整。
(4)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
(5)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低于省下达配套资金方案中市、县财政应配套资金金额和自筹资金金额。
三、考核程序
项目考核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县(市、区)自验、市验收和省抽查的程序实施考核。行政村为考核的基本单位,乡镇辖区内各村整治实绩考核结果的平均分作为该乡(镇)整治实绩得分,再综合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得分,即为乡(镇)的总得分;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整治实绩考核结果的平均分作为该县(市、区)整治实绩得分,再综合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得分,即为县(市、区)的总得分。
(一)县自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以及其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县级验收组,按照考核验收内容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全部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验收申请。
(二)市验收。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县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设区市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成员单位和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及建设工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采取查阅工作档案、实地查看、走访农户等方式对所辖县(市、区)连片整治工作及整治村进行复查验收,并提出“整治村建设任务完成合格村、不合格村”名单。复查村庄全部合格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提出考核申请。
(三)省抽查。省级在县自查、市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示范工作采取抽查。抽查内容为:查阅工作档案、实地查看、走访农户等,并按照考核计分表进行打分,最终确定“整治村建设任务完成合格、不合格村”名单和数量,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及设区市提出整改通知。
四、考核材料要求
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和批复意见;
2.县(市、区)自验、设区市验收报告及考核表;
3.示范片区所有整治村庄整治建设情况统计表;
4.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要求县级及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正式监测报告);
5.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6.财务决算报告;
7.市、县(市、区)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
8.市、县(市、区)示范工作总结材料;
9.其它。
五、考核奖惩
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资金使用规范、形成连片整治经验、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等考核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将视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作为今后优先安排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经核实发现如下问题的县(市、区),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示范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
2.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3. 违反工程项目建设规定、项目质量达不到治理目标要求;工程质量低劣,运行维护差,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 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考核计分表
2.福建省 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建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福建省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考核计分表
市 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 方法 | 分值 | 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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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20分) | 组织建设 | 成立以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成立以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分(市、县级各0.5分)。 | 查阅 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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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项目工作小组,并成立环保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行政村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 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项目工作小组,并成立环保专门机构1分;乡镇配备了专职干部0.5分,行政村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0.5分。 | 查阅 资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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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建立农村环境监管监测制度。 | 建立农村环境监管监测制度1分;开展农村地表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测1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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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 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设区市,设区市汇总辖区内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分。 | 查阅 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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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部门挂点联系制度。 | 县农村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挂点包片,并定期开展对示范项目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协调推进1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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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 已建立完善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制定工程维护、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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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 工作部署 | 签订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 市、县(市、区)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1分;县(市、区)、乡(镇)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0.5分;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0.5分;应签订的责任书每缺1份扣1分,直至组织实施20分扣完为止。 | 查阅 资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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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检查督查;协调解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过程的有关问题。项目所在设区市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县(市、区)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审批,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 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1分;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检查督查;组织协调解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过程的有关问题0.5分。项目所在设区市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县(市、区)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及时审批,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0.5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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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 |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阶段与年度核查。 |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阶段与年度核查1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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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乡(镇)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 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并落实责任追究2分。对不合格的相关县(市、区)、乡(镇)、村及相关部门责任人不落实责任追究的扣2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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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 项目公示与群众参与 | 项目单位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建立公示制度。 | 专项资金的安排、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得2分,未按要求公开的不得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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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将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向村民公开。 | 乡镇村按要求将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等向村民张榜公布的得2分,未按要求公开的不得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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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实绩(60分) | 项目建设情况 | 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村庄数。 | 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记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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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施工及投入运行的酌情扣分,扣完5分为止;未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扣3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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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用治理技术 情况 | 根据《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中所列技术优先进行选择和应用。 | 根据《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中所列技术进行选择和应用2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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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实绩 | 项目治理成效 | 建设质量 | 生活垃圾 收集处理 |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 达到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不得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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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 达到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不得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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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未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未落实的酌情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 现场 查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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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 处理 | 生活污水处理率≥70% | 达到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不得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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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未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未落实的酌情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 现场 查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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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0% | 达到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不得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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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未稳定,后续管理、运行费用未落实的酌情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 现场 查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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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实绩 | 项目治理成效 | 建设质量 | 饮用水源 保护 |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 | 达到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不得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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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水质 | 未满足水源地水质要求的酌情扣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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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安全保障 | 未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酌情扣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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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污染源治理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未得到治理的酌情扣分。 | 现场 查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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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成效 | 满意度 |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度≥90% |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度在90%以上不扣分,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每个行政村村民调查人数应不少于10人。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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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 | 满足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区域水体环境得到改善,消除河流、河塘的黑臭、堵塞等问题。 | 经对比监测整治地区水环境得到有效改善3分,现场查看2分。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记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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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 质量 | 满足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区域内大气环境得到改善。 | 经对比监测整治地区大气环境得到明显有效改善。 |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记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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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20分) | 资金管理 | 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符合《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报账程序规范,会计档案完整。资金拨付及时,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低于省下达配套资金方案中市、县财政应配套资金金额和自筹资金金额。 | 按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程序规范,档案完整5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5分;配套资金足额落实5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 查阅资料、记录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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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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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整治实绩建设质量中各地区污染处理指标值必须达到《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中的预期目标。
附件2
福建省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建设情况统计表
市 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名 | 自然村数个 | 本村户籍农户户 | 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万元 | 上年度的农民人均收入元 | 建设投资来源 (万元) | 建设投资用途 (万元) | 污水治理项目 | 垃圾收集处理项目 |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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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资总额 | 其中: |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 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管网 | 砖砌沟渠 | 垃圾填埋场 吨/天 | 中转站数座 | 转运车辆 | 保洁车辆 | 收集池座 | 户用垃圾桶个 | 垃圾箱个 | 沼气池/化粪池 | 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处理设施 吨/天 | 截污渠公里 | 清淤米 | 隔离防护栏米 | 宣传牌标志牌个 | 农村安全饮用水供水设施处 | 解决不安全饮用水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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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 | 省级财政 | 市县财政 | 其他投入 | 用于垃圾收集处理 | 用于污水治理 | 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个数 | 容积立方米 | 处理能力立方米/天 | 个数 | 容积立方米 | 处理能力立方米/天 | 长度 米 | 长度 米 | 个数 | 容 积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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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整治村需注明为整治任务完成合格村或不合格村(考核分数≥85,整治目标达到且整治实绩≥50以上的为合格村)。
主题词:环保 农村环境 工作考核 通知
抄送: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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