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34号
效力位阶:
省级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加快生态省建设进程,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加强环境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要把保护环境摆到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战略位置
   (一)战略意义。“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经济快速增长、能耗总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减缓,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全省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结构性、复合性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要河流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多数城市空气污染还比较严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搞好宏观调控、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实际行动。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
   (三)环境目标。到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全面改善,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质明显好转,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自然生态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达到85%以上,辽河流域主要河段水质消灭超5类,水土流失面积、土地沙化面积分别控制在国土面积的27%和6%以内,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7%,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12%。与2005年相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5%,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到2020年,基本达到生态省建设标准,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和生态良性循环。
   二、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
   (四)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实行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按照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划定辽东、辽东南、辽中、辽西、辽西北和近岸海域6个生态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主导功能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针对不同功能分区,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县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按照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原则,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持续高效农业发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建设项目,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型产业体系和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六)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把控制资源消耗作为保护环境的首要环节,在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环节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制定重点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标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水耗和排污实行限额管理。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推进和规范强制审核,鼓励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倡绿色消费。重点推进冶金、石化、电力、建材、煤炭、镁硼等重点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建设一批重点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园区。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优先安排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七)按照新兴支柱产业的要求扶持环保产业。把发展环保产业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引进消化吸收,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提高重要环保装备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制造能力。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园区,积极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环保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环境咨询和污染治理服务产业,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加强环保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到2010年,全省环保产业产值要达到同期GDP的6%以上。
   (八)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建设生态省。大力建设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稳定、高质的生态环境体系,优美、舒适、协调的生态人居体系,现代、文明、各具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实施绿色创建、综合整治、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环境建设5大工程,建成一批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形成政府主导、科技先导、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推进机制。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九)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辽河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快建设城市备用水源,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鸭绿江、大凌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10年,市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流域内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都要建成并投入运行,沈阳、大连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7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准的工业污水。
   (十)以控制排污总量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3年治理计划,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已经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要按计划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造纸、石化、印染、制药、食品发酵等行业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化学制浆生产线。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固体废物。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
   (十一)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中心区污染企业的搬迁,将污染修复费用纳入企业破产清算或搬迁成本。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和燃烧方式,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实施中部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在中部6城市逐步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市取缔4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对建筑、拆迁、市政施工、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油品质量,禁止未经环保检测、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加强餐饮业污染治理,积极解决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综合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小街小巷环境。重点治理城市河湖污染,消除黑臭现象,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沿海城市全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
   (十二)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坚持发展农村经济与优化农村生态环境并举,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和调整污染严重的耕地,严格控制用超标水进行农业灌溉。实施改水改厕工程和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力防治畜禽养殖和乡村工业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创建环境优美村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企业到农村建厂,同时要加大对现有农村、乡镇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三)以恢复生态功能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浑河、太子河源头和辽河三角洲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苇、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等生态恢复工程。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侵害。
   (十四)以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碧海行动计划为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强化辽东湾、黄海北部海域和河口地区环境保护。强化港口、船舶和石油平台污染防治,对污染严重的河口临近海域、海湾进行综合整治,消灭劣4类水质。强化海洋环境监测,重点开展对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海洋环境监测,加强赤潮预报预警,建立海上污染应急体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典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逐步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
   (十五)以危险废物和核设施、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环境安全。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体系。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加强对放射源转让转移、核设施建造、军工遗留放射性废物、退役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建立核设施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改扩建全省放射性废物库。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收费管理制度。
   (十六)实施环保重点工程,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8大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保按期完成。
   四、强化综合措施,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七)完善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配合修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辐射环境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等地方标准,健全和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十八)理顺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管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性环境督察机制,加强跨市域环境保护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市区环境管理体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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