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

制定地区: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发文字号: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5号
实施时间:
2021.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级市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废弃后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塑料购物袋,包括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和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大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位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塑料购物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性活动中不得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第八条 商品销售场所对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九条 商品销售场所可自主制定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者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向依法设立的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者进口商采购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非超薄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销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存放地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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