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环函〔2004〕10号
效力位阶:
中央法规
 

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金矿尾矿库如何征收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3]27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设计和运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该法第34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本法实施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计和运行规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要求。其中设计要求包括: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 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贮存、处置场应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贮存、处置场所的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排污费。


  三、据你局请示反映和基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某金矿尾矿库存在未设置集排水设施和导流渠,用尾沙和废矿石筑坝易被雨水冲刷流失,工业固体废物中有生活垃圾混入,现场可见部分渗滤液,经沙滩径流入海域,以及未按标准设置图形标志等事实。 对照前述规定可以认定,该尾矿库在设计、运行管理方面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并应要求废物产生单位限期改造,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特此函复。

  二○○四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 环保 固体废物 执法 解释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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