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进一步促进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重点突出、择优扶持、效率优先、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工信厅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省工信厅应加强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资金申请,原则上按照属地向项目所在地申请。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节能、节水重点工程、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重点工程、项目;
(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四)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等;
(五)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能源管理的基础能力和公共平台建设;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七)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节能相关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四)项目必须建成投产;
(五)未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财政支持,也未多头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等。
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竞争性分配法是指通过竞争性答辩、专家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或地区的方法。
第九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工信厅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采取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的资金,由省工信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省工信厅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并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后,按有关规定会同省工信厅下达专项资金及其绩效目标。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剩余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在收到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编制、3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切块下达各地市专项资金当年完成资金分配后仍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必要时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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