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22〕51号
公布时间:
2022.10.14
实施时间:
2022.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完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生态指标考核为导向,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予以奖励,调动地方政府生态保护积极性,促进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利用机制,形成统一的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与生态指标考核结果挂钩,促进实施区域从重完成任务向重环境质量转变。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6%以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强环境安全保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建设“绿色繁荣、和谐共生”的生态福建美丽福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加强与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务协同,优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

  2.县级主体、集中投入。省级统筹相关部门生态保护资金,按考核结果下达实施区域,并赋予实施区域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支持实施区域将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中的项目,集中投入,综合治理。

  3.激励约束、结果导向。坚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的目标导向,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环境质量指标提升考核情况挂钩。在实施区域总个数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动态调整,对被摘牌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淘汰出实施范围,从获得命名的县(市)中择优选取补充。

  二、实施范围

  《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的县(市)、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县(市),以及获生态环境部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共计28个县(市)(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县)。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退出补入”原则,根据国家部委生态文明建设命名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对实施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以下简称九龙江山水项目)的15个项目市、县(区)作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实施范围(名单详见附件2)。

  三、资金整合

  2022—2026年,省级每年安排50000万元。其中,每年省财政厅安排8000万元,同时整合省发改委1900万元、生态环境厅16400万元、自然资源厅6500万元、水利厅5500万元、住建厅5000万元、工信厅400万元、农业农村厅300万元、林业局6000万元,用作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2022—2023年,涉及九龙江山水项目的部门结合本部门九龙江山水项目资金筹措任务,每年整合资金35100万元,按照九龙江山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达项目市、县(区);其余14900万元资金,先行下达24个实施县(28个实施县,扣除九龙江山水项目交叉重复的4个县)。2024年起,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在安排年度部门预算时单列。

  四、指标考核

  (一)考核指标。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和相关生态领域指标,调整设立指标考核体系,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施县生态保护成效(详见附件3)。

  (二)考核方式。2024年起,根据省直各部门对上一年度指标考核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汇总计算考核结果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指标考核情况下达补偿资金。

  (三)考核结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高于100分(含),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

  五、资金分配

  (一)资金清算。2024年,对纳入一次性实施范围的九龙江山水项目15个市、县(区),按照九龙江山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对先行下达资金的24个实施县,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指标考核体系牵头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的,省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一并收回资金。

  (二)按考核结果下达资金。2024年起,28个实施县按考核结果下达资金。考核结果分数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参加资金分配。考核结果分数高于100分(含)的,按照分数排名,约60%资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县(市),约40%资金分配予排名后60%的县(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主动服务指导,强化监督考核,提增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施县是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加大当地政府投入的同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三)强化项目储备。实施县应将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纳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的项目以及项目前期经费、后期管护。其中:用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资金的70%。实施县要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针对突出问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按行业、区域、流域推进项目策划实施,并申报进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其他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施县名单

     2.九龙江山水项目市、县(区)名单

     3.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表

 

 

附件1

 

实施县名单

  宁德市: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福州市:永泰县;

  泉州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漳州市:华安县、南靖县、东山县;

  三明市:泰宁县、大田县、建宁县、将乐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

  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邵武市、顺昌县;

  龙岩市: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

 

 

附件2

 

九龙江山水项目市、县(区)名单

  漳州市:市本级、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高新区、漳浦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

  龙岩市:市本级、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

  泉州市:永春县。

 

 

附件3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表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办法

数据来源

1

森林覆盖率

以2021年森林资源数据与国土三调成果融合后数据为基准,当年数据保持则奖励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减0.1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1分,加减封顶3分。

省林业局

2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以前三年平均数据为基准,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1分,加减封顶3分;若当年数据低于基准数据,但6项污染物指标均达标,且高于本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当年优良天数比率平均值,不扣分;若当年达到100%的,奖励3分。

省生态环境厅

3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以前三年数据为基准,每增减1%,相应扣减或奖励1分,加减封顶3分。

省生态环境厅

4

县(市、区)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

1.以前三年主要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平均数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1个断面,相应奖励或扣减1分,加减封顶3分;保持不变,不扣分;若当年和前三年所有断面水质均达到或好于Ⅲ类时,奖励3分。

2.以上一年度主要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为基准,重点考核水质改善程度(即△CWQI),△CWQI变化改善程度为正值,相应扣3分;△CWQI为负值,相应加3分;△CWQI为零的,不扣分。

3.上述两项分值奖励或扣减总分封顶3分。

省生态环境厅

5

小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

1.以前三年小流域和河长制乡镇交界断面平均数据为基准,每提高或下降3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1分,加减封顶3分。

2.若当年达到100%的,奖励3分。

3.与基准相比,辖区内新增劣V类小流域或牛奶溪的,扣减3分。

省生态环境厅

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1.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得2分。

2.乡镇级和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5%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100%,此项不得分。

省生态环境厅

7

生活污水处理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

若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达到或超过200mg/L,奖励2分;若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低于200mg/L,则以前三年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COD浓度数据为基数,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0.1分,加减封顶2分。

省住建厅

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

以年度下达的管网建设任务为基准,每增减10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0.5分,加减封顶2分。

省住建厅

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核查评估的村庄个数

完成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每增减10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1分,加减封顶2分。

省生态环境厅

8

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比例

以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指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的行政村比例90%为基准,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奖励或扣减0.2分,加减封顶2分。

省住建厅

9

生态安全屏障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省级生态环保例行督察发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敏感区域生态破坏问题,每发现一起扣0.2分;自然保护区采矿采砂(采石)、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重点问题,每发现一起扣0.3分;其他区域生态破坏问题,每发现一起扣0.1分;存量问题未按照整改方案序时推进或存在反弹,每发现一起扣0.1分。

省生态环境厅

10

环境安全保障

实施县考核期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按严重程度扣10~15分,最多扣30分为止。

省生态环境厅

11

耕地保有量

1.实有耕地面积任务完成情况(50%分值):达到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50%分值):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下达任务的30%、9月底前完成任务的60%、11月底前全面完成的,得1.5分;未按上述时序进度完成相应任务量的,分别扣减0.45分、0.45分、0.6分。

省自然资源厅


  备注:

  1.指标体系以目标为导向,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重在生态环境质量的保持和提升,体现正向激励作用,共设有11个考核指标。

  2.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实施县基础分值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标的评价标准对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最后汇总计算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总分数。

  3.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和逆向指标,具体处理方法是将逆向指标转化成正向指标,每个指标分别计算增减得分。具体指标口径解释、数据提供及考核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4.CWQI为水质综合指数,△CWQI表示水质综合指数变化程度,负值说明水质变好,正值说明水质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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