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大措施,强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09%,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3.22%和19.44%,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省节能和减排工作都受到了国务院的通报表扬。
二、“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省能源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节能减排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特别是部分地方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长效机制不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彻底改变,将严重影响“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节能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和主攻方向,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思想上坚定不移,工作上坚持不懈,节奏上均衡持续,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着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快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机制。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本地区、本系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明确进度要求,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要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盲目应急的问题,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节能减排与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5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2吨标准煤降低17%,比2005年的1.32吨标准煤降低35.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75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77.4万吨、15.2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1.6万吨、17.64万吨分别减少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9%)、13.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60.1万吨、14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88.1万吨、174万吨分别减少14.9%、16.1%。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市、各部门。各市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省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4.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省及各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5.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市、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围绕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生活、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强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四大载体”建设,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区域中心要尽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5%和10%。
7.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焦炭和氮肥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8.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支持石化、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港)。支持推进钢铁、煤炭、化工、造纸等重点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打造精品钢铁生产基地,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2015年吨钢综合能耗比2009年降低3.9%以上。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省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省级财政统筹支持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市、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10.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鼓励建设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核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建设沿海和内陆风能产业带,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推广满足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应用技术产品。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4.5%。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1.实施节能科技提效工程。突出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传统行业,开展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蓄冷蓄热、节约和替代石油、输配电系统、建筑节能等10类节能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5年实施1000个节能项目。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余能综合利用发电装机力争增加到200万千瓦,全省累计实现节能1500万吨标准煤。
12.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年底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8000公里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3.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2013年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2015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47.4%以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14.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体系回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5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15.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6.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部署,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各市要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8200万吨以内。
17.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市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
18.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到2015年,培训考核至少1万名能源管理师。建设100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标兵。
19.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89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150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
20.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通用型交通节能技术。到2015年,全省开通不停车收费(ETC)车道400条,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6%和12%;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其中海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加快淘汰高耗能老旧车、船等运输工具。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选择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建立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推广甩挂运输,加快实施中韩陆海联运甩挂运输项目。
21.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强建材下乡试点省建设,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促进农民生活节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到2015年,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35%以上。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省适宜农村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28%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实现80%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约型农业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22.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到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10%以上。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燃气灶具。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23.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淘汰更新高耗能办公设备。支持驻鲁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200家示范单位。到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降低12%,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公务用车节能,实施公务车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4.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入,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各市要做好循环经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围绕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装备制造、新能源、新医药等12个重点行业,重点培育40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12种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