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发〔2010〕118号
公布时间:
2010.12.21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加工利用企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监管和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加快办理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见附件2)我厅将根据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出具省环境保护厅意见。

二、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向其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包括: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以及有无《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中第11项“近1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中所列的违法行为。

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对于经查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船(或进口废光盘破碎料、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于本规定实施后年内首次申请进口废船、进口废光盘、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企业,还需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应提供《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省厅,由省、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赴现场考核合格后,再按原限制进口类废物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此后,如《考核表》所记录的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技术和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填写考核表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附件:1.《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环保部公告2010年 第69号)

2.《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佩红  020-87531655)

 

主题词:转发  进口  废物  规定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