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2006]110号
实施时间: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和控制我省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为规范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和控制我省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2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2.1 企业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或报告表)和污染治理设施验收通过。

2.2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2.3 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

2.4 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生产产品机械。

2.5 厂界距离居民文教区等敏感地区大于200米。

2.6 企业不是生产食品或药品包装材料或器具的。

3 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企业要求

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3.1 生产厂区要求

3.1.1 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所有车间必须分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成品与半成品车间和不可利用废物车间。

3.1.2 厂房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

3.2 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和生产能力要求

3.2.1 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2.2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

3.2.3 直接利用废塑料生产产品,必须提供生产产品添加废塑料的比例和往年产品的销售记录或税收单据,添加的废塑料生产量不低于10吨/天。

3.3 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要求

3.3.1 企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操作工人不少于10人(通过提供上个月社保征收核定单来核定)。

3.3.2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整齐在办公室或车间显眼处悬挂。

3.3.3 有效的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原件并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

3.3.4 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技术工人必须有劳动等部门培训的上岗证。

3.4 环保管理要求

3.4.1 厂区无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迹象。

3.4.2 厂区铺设集雨沟或排水沟,排放的废水和清洗废物产生的废水必须集中收集,经过处理达标排放,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

3.4.3 废塑料加工产生的废气(臭气)经过具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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