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4〕12号
公布时间:
2014.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积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目前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结合辽宁实际,大力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经过一段时期的艰苦努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工作目标
  继续治理农村(含国有农场)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改造房、水、路等设施,提升绿化、亮化、生态化等水平。从2014年开始,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17年,全省创建100个“宜居示范乡”、1000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0000个“宜居达标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
  三、主要任务
  (一)治理乡村环境
  1开展垃圾治理。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运行体系,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布局,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
  2开展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原则上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并有效运行。村庄主要建设种植净水植物的氧化塘,配套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
  3开展畜禽粪便治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都要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治理与利用设施。加强分散家庭养殖户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推进畜禽粪便还田利用。
  4开展秸秆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鼓励秸秆能源化利用。村内柴草堆垛进院,规整垛放,不占道路。
  (二)改造乡村设施
  1实施农房改造。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宜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消灭D级危房。开展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
  2实施道路改造。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善道路网,道路全部实现硬化,排水、路灯等附属设施基本完备。实施村庄道路硬化,主要街路全部硬化并有边沟。
  3实施饮水改造。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善供水设施,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4实施厕所改造。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逐步推行厕所水冲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厕所进户。
  (三)提升乡村发展水平
  1抓好村庄亮化。村庄主要道路、街口和广场实现亮化。
  2抓好乡村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乡镇建设优美绿化景观带、公园或水系。村庄路边屋旁有树木。
  3抓好乡村美化。乡镇建设景观街路和景观节点,开展建筑立面改造。村庄要进行农房、院落等风貌整治,鼓励农房平改坡。
  4抓好生态优化。保护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提升村落和田园景观,创造碧水蓝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生态环境。
  5抓好服务优化。强化、完善农村社区公用设施和乡村商业、教育、医疗等服务功能,加强银行网点、综合超市、餐饮住宿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6抓好管理优化。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管理,制定“村规民约”。
  7抓好特色打造。利用地域优势资源,挖掘历史文化传统,打造具有历史文化、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温泉疗养、沟域经济等特点的特色乡村。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分别成立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要明确责任部门,村庄要有专人负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宜居乡村建设作为当前重要任务,精心组织,确保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乡村保洁长效机制,设立保洁员队伍,原则上农村执行每400人左右1名保洁员的配备标准。要建立保洁队伍组织体系,原则上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各县设立专门保洁公司,乡镇设分公司,做到聘用、考核、责任制度化。各地要积极组织护林员、水管员等行业人员参与宜居乡村建设。
  (三)统筹规划实施。完善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明确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和时序,集中资金和力量发展重点乡村。组织编制宜居示范乡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符合农村实际,不搞大拆大建,满足农民要求,体现乡村特色;要把房屋、街路、设施、景观等整治和改造内容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出必要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序安排,建立项目库。要制定宜居乡村建设标准。
  (四)落实经费保障。将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逐步建立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宜居乡村建设。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察考核通报制度,制定工作考评办法,加强日常统计和调度督察,评选年度先进市县,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建立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制度,加强省对各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全过程指导。抓好省级示范,组织专门队伍开展规划编制,建立投入、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机制。全面深入开展宣传,设立专报快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辽宁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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