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餐桌污染,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餐饮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州大学城及高新区的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实行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中心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餐饮垃圾收运作业标准,组织各级环境卫生部门指导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合理设置收集点位;指导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合理收运模式。
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特许经营企业做好餐饮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落实收运处置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垃圾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督促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协议,及时做好收运台账、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餐饮垃圾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建立餐饮垃圾收运登记台账;对口联系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争取国家、省项目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餐饮垃圾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餐饮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性收费标准;对口联系省发改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垃圾收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口联系省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饮垃圾饲喂牲畜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集、运输以及生产经营利用加工的废弃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星级旅游饭店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旅游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幼儿园及各类学校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及各类学校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教育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开展餐饮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及食堂做好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全市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口联系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从事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餐饮垃圾的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企业正确投放餐饮垃圾,落实规范收运签订协议义务,做好台账统计等工作,促进餐饮垃圾源头减量。
第九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将餐饮垃圾交付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并对交付的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及时完整记录餐饮垃圾产生台账。
(二)将餐饮垃圾单独收集、分类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