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7〕125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以下简称《制度方案》)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等8部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辽宁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092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将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省重要湿地及保护范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或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大力推进省重要湿地确认工作,将一批生态区位重要、资源丰富、对区域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湿地确认为省重要湿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一般湿地的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省、市、县三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各地区要结合湿地保护工作实际,把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到2020年,全省湿地公园达到40处,全省湿地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省和各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应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研究制定我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具体管控措施,建立红线区分类管控制度,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系统保护与整治修复,严格监管红线区的污染排放,加强红线区综合管控。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征占其他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完成确定纳入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制定出台生态红线管控的各项措施。(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省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57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省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目标确定、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对各市湿地保护提出相关指标要求,指导各市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省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市、县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各级政府按照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功能的总体要求,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开展海岸整治修复,建设生态廊道、生态岛礁,种植滨海湿地植物,清理近岸构筑物与清淤。开展兴城河口湿地及红海滩生态环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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