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9〕74号
公布时间:
2009.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鲁政发〔2009〕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明显改善。截至2008年底,全省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43座,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64%。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全省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无害化处理率低,大部分县(市、区)生活垃圾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理,垃圾处理收费难,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相对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对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呈现加剧趋势。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建设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当前,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的重大决策,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了良好机遇。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主导、配套联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经济适用、运行安全,创新机制、提高效益,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原则,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建设规划》,用3年时间,全省规划建设96座垃圾处理工程,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转运站),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受选址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自建垃圾处理场的县(市、区),必须与相邻设区市、县(市、区)联合建设、共同使用,或有偿委托相邻设区市、县(市、区)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现有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制定升级改造计划,2011年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对使用期满的填埋场,在新场建成运行后,要做好封场工作,确保渗滤液的安全处置,并定期进行监测,防止二次污染。
  (二)建设时限。2008年开工的29个项目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竣工投产;列入2009年度建设计划的29个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具备使用条件,2010年6月30日前竣工;列入2010年度建设计划的30个项目,要在2009年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年底前必须具备使用条件,2011年6月30日前竣工;列入2011年度建设计划的8个项目,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11年年底前必须竣工投产。
  (三)建设组织。各地要合理确定场址和建设规模,做到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征地一次完成,分期分区组织实施。对卫生填埋、垃圾焚烧和垃圾堆肥等处理工艺进行论证和比选,科学选择处理工艺。目前,各地应主要采用投资省、运行稳定的卫生填埋工艺;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工艺,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规范办理选址、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有关手续,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全力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列入《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建设规划》尚未开工的项目,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做好前期工作,按计划开工建设,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效益。已开工建设的垃圾处理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新建垃圾填埋场,要坚持人工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和管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控烟气排放,防止环境污染。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和相邻的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节省资源,实现规模效益。
  (二)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各地要选用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标准、质量要求或投资规模。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分区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全面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场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对现有的垃圾处理场,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四、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一)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时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城市家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