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和服务活动,保护神农架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由神农架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整合而成。
省人民政府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需要,划定毗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与周边区域的协同保护。
第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分区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将神农架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完善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管护、生态修复、生态建设等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调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支持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对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林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神农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开展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国家公园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和措施,统筹协调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国家公园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行政管理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神农架国家公园范围内履行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将林区人民政府涉及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门职责和人员部分整合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林区人民政府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生态管护。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协助开展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现有的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保护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十四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相衔接,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第十五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总体布局、功能区划、资源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游憩展示、社区发展、公众参与、管理体系等方面内容。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六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按照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严格保护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最完整、核心资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封禁和自然恢复的方式保护,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人进入。
生态保育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维持较大面积的原生生态系统以及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需要修复的区域,采取必要的生物措施予以保护。
游憩展示区是集中承担国家公园游憩、展示、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允许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性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国家公园界碑,并在严格保护区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界碑、界桩。
第十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实行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有关机关许可前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经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穿越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通讯、电网等建设项目确需穿越生态保育区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并科学设计、合理施工,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现有建设项目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因施工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对象为:
(一)自然资源,包括地质地貌奇观、北亚热带原始森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泥炭藓湿地生态系统、北亚热带古老孓遗、以金丝猴和冷杉、珙桐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等核心资源;
(二)人文资源,包括神农炎帝文化、川鄂古盐道、南方哺乳动物群化石、远古人类旧石器遗址以及汉民族神话史诗等;
(三)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调查制度,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等各类资源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种类、面积和所有权性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和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照国家规定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或者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管控、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管理和管护责任区域,建立巡护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规范,制止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构建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及统计分析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地质地貌、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植物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或者生物灾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构建绿色生态廊道,提高生态保护区域的连通性。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开展森林、草地、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野生动植物、地质资源等专项保护工程,必要时开展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系统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
保护大九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多样性,恢复大九湖泥炭藓沼泽、植被和水系生态系统,保障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文物、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灾减灾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防灾减灾队伍,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森林火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雷电、大风、暴雪等灾害的能力。
第三十条 禁止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捡拾鸟卵;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石、挖沙、取土、取水;
(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损毁、擅自挖掘地质遗迹,擅自采集化石、矿石标本;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六)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七)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禁止进行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水电等项目。
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应当有序退出。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退出办法,明确退出时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各分区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态保育区内,允许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建设生产经营设施;
(三)游憩展示区内,经批准允许建设必要的餐饮、游憩、住宿等基础设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禁止进行大规模开发,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开展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四)传统利用区内禁止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一)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护设施或者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严格保护区的;
(二)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三)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