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年度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度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度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15年是我省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的一年。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要以改革创新、优化发展为主线,以建设生态环保“十大工程”为载体,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壮大生态经济总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完善生态建设制度,改善人居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一、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壮大生态经济总量
(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重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整套试点工作。继续抓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力争全省建成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42家。继续推进全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完成120公顷老旧低产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新增无公害瓜菜基地面积2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600万亩。大力发展环境友好的特色海洋产业,推动深水网箱养殖发展,新建200口深水网箱。(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政府)
(二)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完善17个省重点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完善中部生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主题公园、地质公园和旅游景区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区。推进博鳌、尖峰岭、五指山、霸王岭、吊罗山、七仙岭、铜鼓岭、鹦哥岭、百花岭等重点生态旅游区建设,争取将部分重点生态旅游景区和线路纳入国家生态旅游规划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三)引导发展生态工业。加快重点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步伐,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推行清洁生产、深化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重点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提升昌江循环工业园区创建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二、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修复退化生态环境
(四)加强自然生态保护。组织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编制《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域,明确重要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的管控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1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整治和规范保护区内人类活动。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麒麟菜、澙湖等重要生态系统和区域的保护,强化海洋物别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争取在东部沿海地区申报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进一步加大中部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保亭、乐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整治,推进实施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保障饮水安全。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流域以及城市内河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政府)
(五)继续推进绿化宝岛行动。进一步推进村镇绿化,围绕村镇家园、村镇街道、观光果园、庭院绿化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打造一批城市森林公园、城郊湿地公园,推进海防林恢复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完成造林面积15万亩。大力推进公路生态绿化改造。科学编制和分步实施各市县橡胶林和桨纸林采伐更新计划,争取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2%。推进中小河流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5万亩(90平方千米)。建设东方市西湖湿地、昌江县南雅等水上公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复绿”工作,使矿山的地质环境生态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六)加强城镇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海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制定跨区域污染防治对策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赤田水库跨界污染治理,加快保亭三道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城镇内水系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城镇污水截流工程,截流城镇内河、内湖的排污口,清理城镇内河、内湖底泥,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开展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拆除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排污口。推动城镇垃圾处理及收运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七)主动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推行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提升农村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进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加快乡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的工作机制。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废水等环保实用技术,推动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引导畜禽养殖向种养平衡的生态养殖模式发展,推进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控制秸秆焚烧。推进槟榔加工点合理布局和烘烤技术改造。加强农村沼气建设,新增沼气用户1.2万户、养殖小区沼气工程80处、联户沼气工程100处、大型沼气工程15处建设任务,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回收废旧农膜1000吨、农药包装120吨。继续实施海南省城乡“膜法”饮水安康示范工程。加强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00处,解决1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三、实施“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八)加强污染防治。一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组织实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全面完成国家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完成“十二五”剩余的100个省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实施《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出台《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市县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研究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政策,完成2.5万辆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加强机动车定期检验和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工作,依法严格查处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和驾驶未按时检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基本淘汰海口和三亚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海口和三亚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完成华能海口电厂4#、5#、9#机组和东方电厂1#机组的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二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配套管道建设。力争2014年计划内新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在2015年上半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建设完成城镇(开发区)污水配套管网180千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8万吨/日,抓好“截留并网,提高负荷”减排专项行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营负荷率,发挥减排效益。完成海口污泥综合利用示范中心项目建设。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编制实施《海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项目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四是加强重金属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东方、昌江两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建成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三亚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和海口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五是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我省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工业点源污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九)加强节能减排降耗工作。加强城市建设和传统工业项目的节能减排工作。严格实施《海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奖惩措施。严把新建目标节能准入关,强化标准约束,加强执法监察,实施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对超标准用能采取惩罚措施。大力推进《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七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启动2014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责任考核工作。继续做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稳步提高。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完成新建绿色建筑550万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工程2000套。加快推进全省公共照明设施智能监控系统及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公共照明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污染减排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减排责任考核及追究制度,对未完成减排工作任务的市县,启动约谈问责和限批机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十)开展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万宁、白沙、保亭等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继续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昌江循环工业园区和老城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推进陵水分界洲岛、三亚南山等5A级旅游景区和保亭槟榔谷旅游区等生态旅游景区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积极推动万宁老爷海澙湖国家级海洋公园、三沙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三亚市创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琼海、万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推进海口、三亚、万宁、琼海、陵水、保亭、白沙、琼中等市县争创国家级生态市(县)。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良好、土壤未受污泥的地区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国家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县或乡镇)建设,积极推进24个国家级美丽乡镇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洋浦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十一)积极推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市县、生态文明乡镇、小康环保示范村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积极推进20个省级美丽乡镇建设,进一步巩固文明生态村建设成果。力争建成6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和36个省级小康环保示范村。新建822个文明生态村,使全省文明生态村占自然村的比例达到70.4%。继续开展省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五、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
(十二)积极培育生态文化,提高公众参与水平。〖HTF〗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氛围,提高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通过开展世界环境日、地球日、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月等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积极保护原生态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导创作倡导生态文明的文艺作品。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人口素质和人口结构,推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十三)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建立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决策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生态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悖的“土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在琼海、万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研究。加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生态环保、低碳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扶持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科技攻关。继续开展绿色崛起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及测算,深入开展资源产出率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进一步研究完善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相关指标纳入考核。(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十五)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纳入市县主要领导任期考核内容。修改完善《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探索研究将生态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编制完成《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科学规划,合理划定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建设内容和重点工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明办、省统计局)
(十六)加大生态省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投入。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资金投入,争取国家资金和社会资金,推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重点支持建设蓝天工程、清水工程、碧海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工业产业生态化改造工程、三沙生态环保工程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等十大生态环保工程。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
(十七)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生态省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一批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庄建设标准和评定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生态破坏现象发生。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污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对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未验先投”的建设项目实施整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严防污染型建设项目转嫁我省,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海洋和海岸工程环境监督管理,重点推进对昌江核电厂等临岸重大工业区的突发性重大海洋污染损害的应急管理与预警工作。贯彻落实市场“限塑令”,加强业务指导,严厉查处市场上违法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推行信息公开,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企业。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并在开展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环境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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