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十三五”的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发〔2017〕1号
公布时间:
2017.06.16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村环境保护

“十三五” 的规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16日以粤环发〔2017〕1号印发)


  一、现状与形势

  (一)工作进展。

  “十二五”期间,我省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以生态创建为抓手,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了农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力度显著增强。

  1.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一是强化工作部署。省环境保护厅先后印发实施《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和《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统筹部署和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省农村环境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8 个省直部门领导为成员,合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地也积极探索创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江门等 13 个地级市先后建立了市政府统筹的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考核。省委、省政府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村垃圾处理及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等内容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有力推动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合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局面基本形成。

  2.农村饮用水源保护逐步规范

  一是组织完成了全省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掌握了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总体情况和101 个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为下一步规范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提供依据。二是大力推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全省已完成约 860 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对 134 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定期监测。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新增的 635 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水质监测。

  3.生态示范创建成效显著

  一是加强生态示范创建管理。制定和完善了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指标体系以及申报和考核管理办法,各地级市积极规范地方生态示范创建要求,生态示范创建机制不断完善。二是大力开展创建工作。截止 2015 年底,全省共建成国家生态市 1 个、国家生态区 5 个、国家生态乡镇 81 个、国家生态村 6 个,共建成广东省生态市 1 个、广东省生态县(区)4 个,广东省生态乡镇201 个。珠海等 16 个市开展市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创建了一大批市级生态村镇。三是积极推动省市共建。省环境保护厅与顺德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协议》,共同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经济政策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全覆盖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加强

  我省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011 年新设立了“广东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资金从最初的 5000 万元逐步增加到 2015 年的3亿元。“十二五”期间,累计安排了环保专项资金约 6.2 亿元(其中中央农村专项资金 1.8 亿元,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 4.4 亿元),共支持了 417 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整治行政村 1576 个,受益人口约 493 万人,有力推动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作。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强化了项目管理,提高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积极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各地市积极推进,已初步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二是大力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奖促减”专项资金 2.3亿元,奖励了 3400 多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推动近8000 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清理和关闭 1.7 万家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11.57%和 17.38%,超额完成“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三是加强畜禽养殖业的试点示范。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牲畜废弃物管理示范工程进展良好,首批 12 家全部完工;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总数达到 190 家,进一步推进了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及粪污无害化等“五化”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养殖模式。

  6.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印发实施了《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作为全国四个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先行先试试点省份之一,较早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初步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是开展现状调查。我省组织开展了全省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土壤农业地质与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以及全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摸清我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三是积极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加大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投入力度,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及试点工作,启动了东莞市石碣镇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贵屿镇重金属污染典型土壤修复示范工程、清远市龙塘镇农田土壤重金属修复工程等。此外,从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土壤环境监管上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省土壤环境管理及综合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脏乱差”现象仍然存在,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分布不平衡,7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大部分乡镇和农村地区尚未实现污水的有效处理,总体服务人口不足当前农村人口的 10%。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尚未完善。全省虽然基本建成“一镇一站”,“一村一点”、“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但农村保洁员队伍配备不足,收运体系建设标准过低、运行经费难以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仍未得到根本好转。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省畜禽养殖废水深度处理水平较低,仍有部分养殖场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干清粪方式未得到全面普及,仍有 32.6%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水冲粪方式;利用畜禽粪便用于生产沼气及有机肥的比例不高;部分养殖场的粪污贮存、治理配套设施的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存在设施管理不善、运行不稳定的问题,导致粪污处理效果不佳。

  2.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负荷加重

  随着新型城镇化发展,部分工业污染逐步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污染由原来的分散低强度向集中高强度转变,加之人口的聚集效应,污染负荷不断加重,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源量大面广、负荷大,难于管理。广东省广大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数量庞大,尤其是未被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小微型企业数量众多。以珠三角区域佛山市南海区为例,未被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农村工业企业达到 2666 家,是南海区纳入环境统计企业总数的十余倍,污染负荷占整个南海区的19.36%;粤东区域此现象更为突出,以典型地区普宁市为例,未被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污染负荷占到全市总负荷的50%以上。

  3.农村土壤污染日益突出我省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活性强、潜在威胁大,是土壤重金属污染敏感区域。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工矿企业长期排污,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农药及污灌导致土壤遭受不同程度不同类型污染,2014 年广东省单位耕地面积化肥施用量和农药使用量分别比 2010 年上升 5.18%和 7.79%。根据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的结果,我省土壤重金属元素超标率高,八种参评元素总点位超标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以珠三角地区超标问题更为突出;有机污染较轻但部分污染物可以普遍被检出,土壤酸化趋势明显;粤西地区呈现出高地球化学风险特征。

  4.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亟待加强

  我省农村环保监管能力总体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环保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职能牵涉部门多,涉及环保、农业、林业、建设、卫生、畜牧等多个部门,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格局,环境监管网络不健全,统筹机制不完善。在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大都没有环境保护机构、人员,职能缺位、管理弱的问题十分突出,加上农村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适当的处罚措施。二是农村环境监管严重滞后。人力物力匮乏,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尚未全面覆盖到农村,如农村饮用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才刚刚起步,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制度尚未建立,村级水厂取水点尚无全面调查,基础数据匮乏,农村饮用水源周边环境风险依然存在;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较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地区小微型工业企业众多、家底不清、类型繁杂,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成份难以统计,监管困难。

  (三)机遇与挑战。

  1.发展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改善农村环境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总书记指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美丽中国要靠美丽乡村打基础。要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尽快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给农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大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下大力气整治农村生态环境,要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整合部门资源,建立镇村工作体系,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一个口管理。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2.面临挑战

  我省农村环境保护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农村环境问题复杂化。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环境污染特点发生变化。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养殖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从以往的生活污染为主转变为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交叉凸现,新旧污染积累问题逐步显现。二是农村环保资金需求巨大。全省约 2 万个行政村、23 万个自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自然村不足 50%,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自然村不足 10%,农村综合整治资金存在巨大的缺口,同时农村环境保护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难以保障。三是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涉及的部门众多,没有统一平台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如何破解人民群众对优质环境需求不断增加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是我省农村环境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对农村环境保护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等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打造绿色发展、具有岭南特色的美丽乡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按照节约土地、生态环保、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要求,科学开展农村环保建设;找准定位,保住“好水”,整治“差水”,优先解决重点流域、重要饮用水源周边、生态发展区及“问题村”农村环境问题。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农村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立足农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文化传统等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不同情况,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新建与改建相结合,注重实效。

  3.全面部署,整县推进。凝聚各方力量,联合各职能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整县推进。采取示范引领,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为平台,带动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制度环境的重要职责,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利用市场力量,鼓励社会工商企业、民间资本,广泛动员乡贤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元化的投入模式。

  (三)规划目标。

  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建立,村民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 2018 年,全省完成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新增 2000 个以上;到 2020 年,全省完成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新增 3800 个以上,基本建成具有岭南特色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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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任务

  (一)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以流域、区域为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水十条”水质改善要求,遵循“保好水”、“治差水”的治污新思路,全面开展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干流与重要一级支流沿河区域,以及淡水河、广佛跨界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我省 16 个优先控制单元共 3628 个行政村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升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结合我省新时期贫困村定点扶贫和南粤古驿道保护工作,大力推动重点区域农村与“问题村”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分散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扭转农村“脏乱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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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整县推进的方式加快美丽乡村环境建设全面实施整县(市、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有条

  件的地市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整治,分层次、分类别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及建设模式,强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六个统一”的整县推进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全覆盖,着力解决县域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加快推进龙川、始兴等省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项目的建设,形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片区,带动全省农村环境整治。编制相关技术指南,指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环境建设。到2020 年,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完成一个整县推进美丽乡村环境建设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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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深入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等系列创建工作,将农村环境保护与惠民生促和谐有机结合,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升农村居民综合素质,由点到面逐步形成规模和体系,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基础。省建立和完善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的创建体系,各市建立和完善生态村创建体系,健全“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到 2020 年,力争创建省级生态乡镇达到 300 个以上,珠三角城市群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二)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1.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源环境调查,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对全省约 860个镇级饮用水源全面实施水源地警示标志设置工程和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水源水质安全。2017 年底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建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定期监测制度,制定水源监测方案,实施定期监测,力争到 2020年全省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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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面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风险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对水质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建管并重,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以改善水质为目标,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珠三角核心区及城市周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将城乡结合部乡村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处理,远郊村庄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粤东西北地区以新一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契机,根据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加大村庄排污沟渠的清理和改造。到2018年底,珠三角核心区基本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珠三角外围 3 市及粤东西北地区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 8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到 2020 年底,粤东西北农村地区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覆盖,显著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促进流域水环境有效改善。

  2.落实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维护管理机制

  逐步完善农村污水处理工作体系,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可采用“纳入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财政补贴+适当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探索适合本地区的运行管理模式。推广社会化专业养护,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完善体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

  1.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收运体系,实现“一县一场(厂)”、“一镇一站”、“一村一点”,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农村“四边”(村边、路边、水边和田边)进行“三清理”(清理存量垃圾、卫生死角、乱堆乱放),防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到 2018 年,建立和完善规范化、专业化的收运体系,基本形成设施全覆盖、功能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全省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 100%,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到 2020 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运营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2.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环保宣传与培训,推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引导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就地减量,逐步实现资源化利用。采取“多村一站”的模式,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在各地建设一批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现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积极引导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广农村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就近堆肥,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并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等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实现可降解垃圾收集清运不出村和建筑垃圾就地消化处理。

  3.健全农村生活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村要制定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将垃圾规范处理、保护村庄环境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各村建立保洁制度,配备固定的保洁人员,建立农户“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成立卫生监督小组,对村级卫生实行监督检查。市、县、镇财政合理分担运营费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推动乡村按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原则适当收取保洁费用,部分缓解农村保洁经费紧缺问题,实现农村保洁常态化管理。

  (五)加强管控,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

  各地抓紧组织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完善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禁养区范围边界坐标,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信息管理系统。加大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整顿力度,各地应制定禁养区清理整顿方案,到 2017 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2.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积极推行畜禽清洁养殖,因地制宜推广“农牧结合型”、“林牧结合型”等生态养殖模式。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研究制定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建设有机肥厂,实现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到 2017 年,完成 300 家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管理项目示范工程,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力争到 2020 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

  3.强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

  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珠江三角洲水网区应坚持减量为主,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体系,建立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养殖场按照规定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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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多措并举,有效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1.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布局

  坚持工业企业集聚原则,推进农村工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引导一批属于相同产业门类和产业链高度关联的村级工业企业相对集聚,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块状集结的乡村工业集群。优化工业发展布局,通过工业用地的置换、集中、改造,逐步将零散分布于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向各镇(街)工业区相对集中,促进农村地区工业布局优化调整,推行统一管理和集中治污。

  2.强化农村工业企业环境管理

  严格农村工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要求,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要求,狠抓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珠三角各市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六河”流域内建制镇建立村级工业企业分类名录,按照“一村一策”制定村级工业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清理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村级工业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推进农村工业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和小微型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七)分类治理,推动农用地污染防控与利用。

  1.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机制,落实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力争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2.强化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耕地分类清单。各地要按照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加强其用途管理。

  3.推进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

  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修复治理。优先组织广州、中山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研究制定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力争形成成熟的修复技术体系和科学合理的治理推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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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创新机制,不断强化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1.强化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强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水、气、土壤一体化的常规监测能力,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构建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装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各乡镇要明确专职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强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构建符合新形势需求的农村环境监测、监察、科教、智慧环保体系,提高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创新农村环保监管模式

  探索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统筹城乡一体化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推行农村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在环保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农村环保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注重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鼓励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环保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制度保障。

  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把握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监管协调,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整合资金,创新投资渠道。

  建立省级财政激励奖补机制,各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出资职责,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创新投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广泛宣传,鼓励公众参与。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大力宣传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发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活动,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农村环境保护新局面。

  (四)强化监督,落实评估考核。

  制定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将农村环保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跟踪问效,各地要强化对项目进度的督促指导,以及对已建成设施的考核验收;要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设施管理主体落实整改要求。

  本规划自2017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注:

  ①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附表:广东省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及整治行政村数量,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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