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环保部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排污许可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对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污染源管理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保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二、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明确核发权限。全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厅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类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总量和浓度双控制,除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必须把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总量控制指标和特征污染物的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下达到排污单位。对其他排污单位,以浓度控制为主,逐步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过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按照核定的排污权下达。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按规定须通过交易获得。
(三)严格审查发证。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法规或规章颁布之前,各地应按照《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需初次申领、变更、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新证格式统一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并予以公告。已经依法发放并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许可证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新的格式和发放要求换发排污许可证。国家相关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四)加快发证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各地要加快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进度,2015年年底前完成区域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其中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五)统一发证格式。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两部分,格式由省厅统一制定(见附件),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印制。排污许可证按照区域代码(6位)+发证年月(年末2位+月份2位)+发证顺序号(6位)+排污单位类型(A代表重点排污单位,B代表一般排污单位)进行编号,共17位数字。对于已实行“三证合一”(工商、税务、质检三证合一,唯一号码)试点的地区可按“三证合一”代码进行统一编码。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
(一)全面排查动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求各相关排污单位根据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总量、环评、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应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或信息共享制度,合力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确保企业依法排污。要将排污单位落实和执行排污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行为,加大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巡查力度,并将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应作为重要监管内容记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对无证排污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实施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动态信息。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污行为等在网上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及时上报备案。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备案工作,及时将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报省环保厅,2016年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
联系人:周 薇 027-87167533 027-87167365(传真)
附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样式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