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20〕5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市、区)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置设施。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许可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 

  (二)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分类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混合; 

  (三)将食物残余投放到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存放; 

  (四)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的密闭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  

  (五)保持收集容器外部的清洁和餐厨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环境卫生的整洁; 

  (六)按照协议内容,定期将餐厨垃圾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收集运输企业; 

  (七)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帐。 

  餐厨垃圾不得出售、倒运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配备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处置企业签订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不得少于一次;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 

  (五)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二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及时接收餐厨垃圾;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三)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处置台帐; 

  (四)按规定填写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帐;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符合环境标准,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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