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辽宁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10月14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邮  箱:lnssftlfyc@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第六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全过程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模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存量消纳计划,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采矿、电力、冶金等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硼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或其他有效措施,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推进尾矿、煤矸石、冶炼渣、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并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接,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污染治理、环境修复措施和现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处置措施以及污染防治资金安排等内容的污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