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林办〔2017〕168号
直属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海南省省属林区林场开展美丽林区林场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全面实施《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美、设施配套功能美、生态人居环境美、产业发展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我省范围内按照《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及本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体系,创建美丽乡村的自然村和行政村。
二、考核指标
本考核指标体系针对行政村下辖所有自然村,在自然村考核评价基础上,对行政村进行综合评定、命名。
(一)规划科学布局美
(1)规划合理。村庄编制建设规划,并将村庄建设规划图在公告栏公示,规划功能布局合理,村道网络结构清晰。
(2)制度完善。严格执行农村住房规划报建审批制度,农村建房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村)。
(3)建设规范。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建设符合规划与法规规定,严控房屋建筑的体量、层高、风格和色调。
(4)监管到位。强化巡查防控,确保村庄规划区范围无违法建筑。
(二)设施配套功能美(含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1)道路交通。村庄主干道路通达,有客运或公交网络覆盖,就近建设有候车亭(以上限村委会所在自然村或中心村)。村内道路铺装率90%以上,发展旅游的村庄应有完善道路交通旅游标识。
(2)村庄亮化。村庄电力设施完善,用电安全、方便,农户通电率100%;村道、巷口、公共活动场所有路灯和照明,相关设施有专人维护。
(3)通讯网络。广播电视、光纤和移动网络通达。
(4)饮水安全。自来水普及率或农村集中式供水率达到90%以上,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量满足农村居民正常生活需求。
(5)公共服务。有便民服务中心、零售购物点、网购服务点、幼儿园、老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农村金融服务点、旅游服务中心等(以上限于村委会所在自然村或中心村)。
(三)生态人居环境美
(1)垃圾处理。村庄有垃圾收集点,有定期收集、运送垃圾的垃圾车,有专职或兼职保洁员,有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经费有保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拣分类处理工作;村内道路、绿化带、房前屋后、公共场所等保洁及时,无明显垃圾。
(2)卫生厕所。新建、改建农村住宅厕所建设符合无害化卫生要求,村庄90%以上农户建有无害化卫生厕所,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必须建有1座以上公共旅游厕所。
(3)污水治理。污水排放暗沟覆盖90%以上农户,村庄建设生物厌氧池或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4)畜禽管理。畜禽圈养率90%以上,人居与畜禽养殖分离,畜禽粪便综合处理率超过85%。
(5)水系治理。村民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村域范围河流、池塘、沟渠等水体清洁,水面无垃圾、无异味、无淤塞现象,美化村域水系水景,形成亲水景观环境。
(6)清洁田园。农药、化肥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生产废弃物清除率90%以上,无化肥、无农药农田比例超过20%。
(7)绿化美化。村庄主干道出入口标识设计建设朴素自然,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无裸露土地,庭院绿化、道路绿化与周边景观协调,村庄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乡土珍贵树种种植率20%以上。
(8)房屋建设。改造整治危、破、残旧房屋,村内危房改造率达90%以上,无严重破、损、残建筑,无乱搭乱建乱放和杂草现象,建筑风格整体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特色民居占比80%以上。
(四)产业发展生活美
(1)集体收入。村集体经济年收入5000元以上,能满足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需要。
(2)人均收入。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3)特色产业。在乡村旅游、自然生态、农林牧渔业等一个或多个领域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项目(如农家乐、休闲农庄、乡村民宿、乡村田洋公园、景点景区)1个或以上,单个项目有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五)乡风文明和谐美(含社会事业)
(1)文化建设。实施农民健身工程,有文化室(农村书屋)、广播室、篮球场等文化体育场地和设施。
(2)医疗保障。有达到国家或省标准化建设的村卫生室,能按功能定位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村委会所在自然村或中心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
(3)教育普及。村内无失学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率100%;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5%以上。
(4)文明创建。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建立乡村善行义举榜;推行以孝道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诚信教育进乡村;广泛开展“文明村”或“文明家庭”或“美丽家庭”评比活动。
(5)组织建设。村成立民主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并有理事章程,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有村规民约,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村庄公共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
(6)村务公开。设立村宣传栏,对规划报建、计生、收支、各类补贴、社保、医保等各项村务进行公开。
(7)综合治理。无黑恶势力和刑事犯罪案件;无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无重大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和黄、赌、毒现象。
(六)加分指标
(1)经济发展。产业优势突出,“一村一品”成效显著,乡村旅游带动发展作用明显,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上。
(2)风貌特色。村庄民居、绿化、园林、小品等景观要素设计精雕细琢,村庄景观设计建设独具特色,达到“一村一韵,一村一景”标准。
(3)文化保护。古树名木、祠堂、公庙、古民居等自然遗存和文化遗迹保护完好。
(4)低碳环保。农村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沼
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形成集约、节约和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七)否决指标(一票否决)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近两年内发生以下事件:a有较大(Ⅲ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b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c严重破坏古村落和古民居等事件;d开山毁林等严重破坏生态事件。
指标分值详见《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评分表》。
三、考核办法
(一)申请
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经初始考核达标后,向市县政府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二)自评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乡镇政府考核验收申请后,应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评价:
1.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组织考评,逐项检查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2.收集整理反应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建设过程的有效文件、报表、会议记录、图片影像资料等;
3.对创建结果逐项进行打分,达标的提出考评意见;考评未达标的,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4.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考评达标的村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
(三)复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发改、财政、农业、旅游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市县申报复核的村庄进行复核。
1.资料审核
对市县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考评材料与评分指标对照,从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等方面核对被考评村庄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2.实地复核
由考评小组到创建村庄现场进行核验,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或实地抽查等方式核实、打分。
3.综合评价
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复核,确定考评复核分数和自然村美丽乡村等级。美丽乡村建设考核分值为100分,指标加分20分,总分120分。根据评分值评定自然村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以不同类型区分美丽乡村的发展建设水平。其中综合得分65—80分为基础型美丽村庄,81—95分为提升型美丽村庄,96—120分为宜居型美丽村庄。
4.达标命名
根据行政村所辖自然村考核得分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定:
一星级美丽乡村:提升型美丽村庄占比达到30%或以上,
其余自然村必须满足为基础型美丽村庄,命名为:海南省美丽乡村 ☆
三星级美丽乡村:宜居型美丽村庄至少1个或以上,宜居型和提升型美丽村庄总量占比达50%或以上,其余必须满足为基础型美丽村庄,命名为:海南省美丽乡村 ☆☆☆
五星级美丽乡村:宜居型美丽村庄至少2个或以上,宜居型和提升型美丽村庄总量占比达70%或以上,其余必须满足为基础型美丽村庄,同时其中宜居型美丽村庄的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命名为:海南省美丽乡村 ☆☆☆☆☆
对于一个行政村只有1个自然村的特殊情况,若该自然村考核为基础型美丽村庄,则命名该行政村为:海南省美丽乡村 ☆;若该自然村考核为提升型美丽村庄,则命名该行政村为:海南省美丽乡村☆☆☆;若该自然村考核为宜居型美丽村庄,则命名该行政村为:海南省美丽乡村 ☆☆☆☆☆。
5.通报表彰
考评小组应将复核结果报送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三星级、五星级村庄给予授牌表彰,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6.责任追究
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7.动态管理
省美丽乡村考评小组对已获命名的村庄实行动态管理,将通过暗访、复查等方式“回头看”,每2年复查一次,发现问题的将亮牌警示提出整改意见。两次整改不合格的,将报请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撤销命名称号或降级处理。对低星级村庄,通过创建达到高星级标准的,可申请重新考核定级。
国营农、林场连队美丽乡村考核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考核评分表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