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函

制定机关:
海南省
发文字号:
琼环函〔2018〕740号
公布时间:
2018.06.27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海南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任务,我办制定了《海南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水质目标

(一)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4%。各考核断面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二)国家考核断面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0%。

(三)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海口100%,三亚100%。

(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100%。

(五)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极差控制比例:0%。

(六)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国控100%,省控95%。

(七)60个城镇内河(湖)水体(64个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治理目标。

各市县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工作

(一)污染水体治理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已开展治理的60个城镇内河(湖)水体(64个断面)在2018年底全部达标;对新增加的城镇内河(湖)、主要河流湖库、入海河流、重点海湾4类共66个水体,应根据水体污染原因,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湾一策”,科学合理制定水污染治理方案,匡算各河、湖及海湾的治理投资额,明确具体的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2018年各市县至少应有一个水体动工治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产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全省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保税及物流、临空、旅游、工业、健康教育等六类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园区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还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废水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照规定进度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务厅等参与)

(三)城镇污染治理工作。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三五”规划,着力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两低”问题,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全面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按照《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快推进23座污水处理厂开展提标改造工作(详见附件2),海口、儋州、琼海、五指山、琼中等10座污水处理厂2018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省水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参与)

2.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加快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置,各市县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80%。(省水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参与)

2.防治水产养殖污染。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海南省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及管理政策。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可用于发展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及管控政策。(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3.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收集处理或综合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20%(详见附件3),做好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依责分别牵头)

(五)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1.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海口、三亚、文昌、东方、乐东、洋浦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船舶应符合《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加强含油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处理处置。(海南海事局牵头)

2.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乐东港等辖区内各港口要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积极推动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建设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海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依法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加快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海口、三亚、儋州3个地级市于2018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加强不达标的乡镇级及以下(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并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供水等工作,制定水质达标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逐一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加快推进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2.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详见附件4)。对全省垃圾填埋场开展全面排查和清理整改,包括垃圾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防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责分别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3.加快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加快清理整治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深化排污口信息化管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完善受纳河流和入海排污口经纬度坐标信息,及时对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持续做好信息公开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入海河流的监测监视,对劣V类水质的入海河流,开展水体环境综合整治,按规范增设水质监测断面,纳入环境质量管理范畴。(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水务厅配合)

4.加快地表水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海口、三亚、儋州、文昌、琼海、万宁、东方、澄迈、临高、乐东、陵水、昌江等12个市县,2018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站房及采水系统建设(详见附件5)。(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强信息公开。

开展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水污染物“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各市县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市县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城镇内河(湖)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依责分别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统筹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有序推进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沟通,确保各项工作按照任务完成时限顺利推进。

(二)加强过程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过程管理,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部“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展调度系统”填报工作,每月按时、高质报送重点工作任务进展。

(三)强化结果运用。按照《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每年对各市县政府上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各市县通报,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18年全省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一览表

2.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

3.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分解表

4.加油站改造进度安排表

5.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新建水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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