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发〔2018〕10号
公布时间:
2018.10.18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粤环发〔2018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产业门类和工业企业众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任务繁重,也极为紧迫。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工业企业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管理,坚决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扶持实体经济发展,遵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广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扭转当前固体废物违法倾倒案件频发现状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有效手段。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固体废物专项督察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固体废物防治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增加资金投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大力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以环保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美丽广东。

二、切实加强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落实工业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

产生和使用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产生、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分类管理制、申报登记制、规范贮存制、转移合同制,确保守法经营,安全处置,规范管理。

(二)明晰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指标解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等主要类别以及其它废物。

(三)自觉履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31日前网上申报登记上一年度的信息,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依法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交接、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年产生、利用、处置量100吨及以上的,应于每季度的10日前网上申报登记上一季度的信息。申报企业要签署承诺书,依法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信息,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严格落实工业企业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业企业对其产生的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在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应加强技术改造,通过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清洁生产等方法,实施原料替代、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等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促进工业企业从源头减量。

(五)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中年产5000吨及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鼓励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消纳。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七)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固体废物产生者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必须签订合同委托处置,并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由产废单位交给具有处理处置相应固体废物能力的单位处理处置,不得非法交易、非法转移、随意倾倒。受委托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者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延伸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要求。要建立转移、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转移、接收、处置等情况,规范保存台账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往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的,还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的入场条件或要求。

(八)加强固体废物运输监管。

承担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完善工业固体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承运责任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船舶等,应按要求采用封闭运输工具、配备定位系统、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电子锁等转移监管设施;如实记录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实时登记废物出入库、交接、流转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有条件时应将车辆GPS信息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监督。

(九)完善视频监控管理。

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利用量达100吨及以上的产生单位以及所有处置(填埋、焚烧)单位,应在装卸点、贮存场所、处置点、废物出入厂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全省固废管理信息平台联网,规范保存信息,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所有处置单位和年产5000吨及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20196月底前率先全面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规范转移审批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三、强化服务意识,增强监管与服务能力

各地要深化认识“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支持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培育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进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工业企业之间建立联盟,达成共建共享的合作共识,减少相互间交易成本,稳定供求关系,共享收益,提高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

(一)统筹谋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应组织建设服务于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无害化处置设施;造纸、印染、制革等工业集中的区域,应配套建设服务本地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需求的环保基础设施。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为确保区域产业的稳定、安全、持续健康的发展,各地必须配套建设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出特征,按照原则上本地化处置利用的要求,科学合理引导各类废物流向,统筹规划布局各类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本辖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切实解决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问题。鼓励各地推进以骨干企业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利用社会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链,着力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一是做好相关优惠税收政策的指导与服务。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要求,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等相关条件,按规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客观评价,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企业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和相关税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将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全部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违法失信企业要将其违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逐步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的退出机制,对不按要求处置固体废物、日常管理不规范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积极引导先进技术及产业政策。

一是推广应用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40)指引,鼓励企业推广应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二是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工业园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各地各园区应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结合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入产业链工业副产物交换利用项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绿色清洁生产,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消纳园区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促进园区废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三是加强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示范引领,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消纳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试点示范建设要求,通过试点示范建设,促进粉煤灰、冶炼废渣、尾矿、工业副产品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规模化再生利用,形成较好规模效益,同时,打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加工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于具有热电厂或水泥窑生产线的地市,鼓励协同处置本辖区印染、造纸、污水处理厂等各类污泥以及低价值、无利用途径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现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四是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通过加强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引导,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建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企业规范条件建设要求,相关综合利用行业企业按照项目设立和布局、生产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和能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等方面相关要求规范建设,推动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提升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四)健全严格监管与执法联动机制。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针对非法倾倒、处置等环节,各县(区)、镇必须落实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第一责任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涉及跨行政区的,必须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无规范贮存场所、无申报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要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并监督落实;对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对符合生态环境赔偿范围的,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工业信息化部门对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进行指导,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公众参与

大力宣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完善发布内容和发布要求。完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及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开并报导一批固体废物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例,保持对非法转移倾倒行为的威慑和高压态势。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18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10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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