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南政综〔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南平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二、南平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工程、修缮施工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卡,管理建筑垃圾填埋场,依法实施对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
(三)道路运输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从事营业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管理,对已获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统一安装BDS卫星定位系统。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年检时予以确认;对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查处;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路线和时段,对未按运输卡指定路线和时段运输的车辆予以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五)水利部门:依法督查影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
(六)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在公路上或公路边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技术规范。
(八)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测评估的落实。
(九)规划及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规划选址审批。
四、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五、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60万元(含26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200吨,机动车保洁冲洗车至少一辆以上;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技术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安装BDS卫星定位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交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并持承运合同向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建筑垃圾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
(二)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三)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四)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七、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打扫、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八、对楼宇、店面、住宅进行二次装修、改造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袋装处理或直接装车清运。未进行袋装处理的建筑垃圾,不得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落地堆放;进行袋装处理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连续堆放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超过24小时。
九、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十、建筑垃圾填埋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办理相关许可,建筑垃圾填埋场建成后由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
临时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立,应遵循填坑造地原则但又须坚持确保不产生次生灾害,确保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原则,除应得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外,还应得到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的确认许可,并报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
十一、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统一安排调剂,不得擅自在任意地点取土或受纳建筑垃圾。
十二、建筑垃圾填埋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建筑垃圾填埋场不得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十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县(市)、武夷新区可参照本通知管理建筑垃圾。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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