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5〕79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5〕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省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辽河流域水质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恢复。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辽河流域建成生态文明示范流域。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2015年至2017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下同)比例达46.51%,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93.8%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
  第二阶段(2018年至202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51.16%以上,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96.2%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6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98%以上。
  (三)流域水质控制指标。
  1.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大浑太、凌河三大水系。到2017年,辽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36.92%以上;到2020年,辽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41.54%以上。
  辽河水系包括辽河干流及入干支流。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19.05%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23.81%以上。
  大浑太水系包括大辽河、浑河、太子河等。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40%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43.33%以上。
  凌河水系包括大凌河、小凌河等。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57.14%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64.29%以上。
  2.鸭绿江流域及沿海诸河。鸭绿江流域包括境内鸭绿江干流及爱河、蒲石河等入干支流。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入海河流。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64.29%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71.43%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各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研究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应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2017年底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尚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确保稳定达标运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有条件的于2020年底前达到再生利用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0%、80%以上,到2020年底分别达95%、85%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88个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快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40%以上。到2017年,沈阳、大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85%以上,其中地级市达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3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适应性地调减辽西北干旱区玉米种植面积,采用种养结合等方式增加畜牧业大县青贮玉米种植面积,采用用养结合等方式扩大粮豆作物轮作面积。(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17年,全省创建1百个“宜居示范乡”、1千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万个“宜居达标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3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辽宁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发布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机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建立全省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省各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辽河、鸭绿江等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坚持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利用环评等环境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持续推进盘锦市“千亿级绿色化工园”、本溪市“绿色钢城、生态钢都”、朝阳市“产业集聚平台”、大连港“第四代多彩生态型港口”等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示范工程。(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2016年起,各市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化工、有色、造纸、皮革、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优化开发区域的企业,包括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并在沈煤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试点。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研究制定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省再生水利用。各地区要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底前,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条件的建设再生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推动海水利用。鼓励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市等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支持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开展淡化水供水试点示范。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环保、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海洋渔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海洋岸线生态脆弱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严格予以保护。(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它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全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24%、20%。(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完善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84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管,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国家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在辽河、太子河、浑河、大小凌河开展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推进大伙房水源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通过实施一级保护区封闭管护、有机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发展、矿山综合治理和持续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河道综合整治、青山工程、工业企业整治,发展绿色生态产业、生态旅游业和服务业,逐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和预警监控体系,有效解决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建立起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到2020年底,大伙房水库水质(按现行评价指标)稳定达到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2.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市、区)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等市要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4.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以服务人口较多的抚顺大伙房水库、本溪桓仁水库、大连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同时,兼顾本溪观音阁水库、葫芦岛青山水库、平山水源、辽阳汤河水库、锦州锦凌水库、营口石门水源、铁岭柴河水库、清河水库、朝阳白石水库等,做到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集中消除。(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五)巩固辽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巩固提升辽河流域治理成果,以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引导,带动全省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推进支流河整治,确保辽河流域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划分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省流域范围划分为85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优先管理29个全省重点河、湖(库)源头良好水体和需要提升水质的控制单元。对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良好的17个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并逐步削减区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针对铁岭市亮子河入河口等12个治理改善类控制单元,采取控源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生态修复、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针对沈阳蒲河沿等11个近3年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生态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针对沈阳东陵大桥等45个能够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污染源管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开展生态修复等措施,保障考核断面水质稳中趋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出台水质超标预警管理办法,对纳入流域水质目标考核的86个监测断面实行通报预警。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沈阳于家房、铁岭亮子河入河口、大连复州湾大桥等12个监测断面,由相关市政府制定水体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4.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针对劣Ⅴ类地表水的国控、省控、流域补偿考核断面不达标的重污染河流开展综合治理,对运粮河、南沙河、北沙河等超标河流,制定分阶段水质目标要求和任务,实行“一河一策”,重点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污染防治工程。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市、县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5.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建成区应抓紧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城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6.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局、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适宜地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生态保护。研究制定全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形成“以防为主、慎重开发、绿色流域建设”的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建立全省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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