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条例》

制定地区:
四川省 乐山市
发文字号:
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实施时间:
2022.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岷江、大渡河、青衣江(以下简称三江)岸线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设水清岸绿景美的沿江绿色生态廊道,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三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属于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其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内的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沙湾大渡河国家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涉及三江岸线保护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三江岸线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分类管控,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三江岸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三江岸线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长江上游意识,防止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着力提升三江岸线环境景观品质,将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保护工作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制定三江岸线保护权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审议研究岸线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协调解决岸线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三江岸线保护相关工作。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岸线保护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实施岸线保护。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岸线保护工作,对违法利用、占用岸线以及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平原(坝)地区河段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二百米的区域;
  (二)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二百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
  第六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划分为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
  严格保护区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不少于八十米的区域,山区河段遇山而少于八十米的,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至第一山脊线之间的区域;严格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利用区。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岛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城镇建成区和大渡河金口河区、峨边彝族自治县河段的岸线保护控制区及其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第七条 严格保护区,是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滨水开敞空间,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体交通、防灾减灾、休闲健身、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外,禁止从事其他任何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严格保护区内,除军事管理区、港口作业区、临港装备制造作业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特殊管理区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三江岸线破坏滨水开敞空间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严格保护区内既有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和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实行分区分类管控。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要求的,依法依规逐步予以搬迁;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控制利用区,是为提高岸线滨水开敞空间生态稳定性、功能完善性、景观特色性,需要从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功能适宜性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强度等予以控制的区域。
  控制利用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求,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原则,留足入河通道和视线通廊。
  控制利用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以及生产空间安全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统一编制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林业发展、综合交通、文化和旅游发展、乡村振兴、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绿地系统、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乐山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三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岸线保护控制区、保护目标、用途管控措施,划定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绘制分区保护示意图;
  (二)对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活力,完善车行道、步行道、骑行道、驿站、观景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加强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资源保护,创造具有乐山乐水城市个性和时代气息的世界级休闲旅游景观环境,彰显乐山自然生态之美、多彩人文之韵提出具体要求;
  (三)按照显山露水、宜散不宜聚、宜低不宜高的原则,提出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和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性指标,以及高度、立面、界面、色彩、天际线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强化区域空间特色风貌塑造,明确有景观价值的制高点、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严格控制新建高层、高密度建筑;
  (四)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优化乡村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发挥田野的生态、景观和间隔等功能,营造田园风光,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管控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是三江岸线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涉及三江岸线保护利用的其他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规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予以修改调整。
  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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