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
实施时间:
2020.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中央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塑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材料,在商贸流通领域应用广泛。近年来,塑料制品特别是一次性塑料用品消耗量持续上升,对环境污染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塑料污染治理各项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禁塑限塑相关规定要求 2020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上半年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1146号)等政策文件,对商务领域禁塑限塑阶段性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详见附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聚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住宿、展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准确把握不同塑料用品在实施区域、时间节点等具体禁塑限塑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严抓禁塑限塑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并重,针对行业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并纳入省级政府实施方案。同时,要督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逐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完成本区域各阶段目标任务。 

 三、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工作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部将另行制定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相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平台,方便地方和企业报送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同时,要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地区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商务执法监督机制 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地方,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曝光。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五、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在绿色商场、绿色餐饮、电子商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等工作中,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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