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 厦门市
发文字号:
厦府规〔2021〕3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62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21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提升物流产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发挥物流业产业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推进厦门国际性物流枢纽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运输领域监管水平。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简化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网络货运平台,转变轻型货车运输管理方式。

  (二)优化城市配送通行停靠管理。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等集约、高效配送组织模式。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相关设施。探索将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港口等运输枢纽场所作业单证无纸化,加快监管模式、流程的创新改革,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升级,促进多领域、跨地域的信息互通、互用,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四)减轻企业通行费负担。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

  (五)落实物流减税降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物流减税降费政策。

  (六)规范口岸、枢纽收费。依法规范港口等运输枢纽企业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降低港口、通关、检验检疫等收费。推进建立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则,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垄断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港口管理局、自贸委、口岸办、厦门海关、资源规划局、建设局、税务局、南昌局集团)

  二、加强基础体系建设,支撑产业高效运行

  (七)提高基础设施衔接水平。落实物流产业专项规划和城市货运交通规划,加强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运输枢纽与物流服务设施高效衔接,改善运输结构。

  (八)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支持多式联运模式、业态创新,发展甩挂、驮背、多式联运,加强公共服务型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各运输方式信息互通、互用。

  (九)推进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以推进运输车辆、装载单元、托盘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为重点,加快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标准化物联网+”共用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加强城乡配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完善以综合物流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和公共信息平台为支撑的配送体系;推进配送功能进社区综合服务网点,加强城乡公共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循环箱、新能源设备等,探索公交等公共资源与配送业务融合共享。

  (十一)发挥枢纽综合效应。依托区域性海港、陆港、空港、商港、信息港打造高效物流通道,以物流产业聚集区为基础规划发展平台和载体,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升节点资源功能整合水平和产业要素聚集效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委、港口管理局、口岸办、公安局、商务局、工信局、建设局、邮政管理局)

  三、加强要素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专项债券对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金融优惠政策,支持银企协作搭建合作平台,创新业务模式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发展物流与供应链金融。

  (十三)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策性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和物流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

  (十四)推进骨干企业培育。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供应链物流服务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与带动效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发展供应链物流服务与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产业高端资源要素聚集。对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使用。鼓励院校、教育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加强物流人才培养、运营技术装备与模式研发,对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申请享受本市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对为厦门大专以上院校物流与供应链专业在校学生提供实践实习岗位一个月以上且年满3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教育局、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载体和通道建设,增强发展后劲

  (十七)打造一带一路物流新通道。支持开行中欧国际货运班列和丝路海运,以多式联运拓展台湾及东南亚等市场,培育以厦门为战略支点的物流产业生态圈。

  (十八)支持拓展市场腹地。鼓励延伸服务功能,提升物流枢纽辐射能力,壮大枢纽经济。对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拓展腹地市场,建设陆地港等喂给项目的,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2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鼓励参与创建示范工程。以创新和智慧化提升物流园区产业要素聚集能力,增强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对被评选为省级示范园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示范园区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二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保障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物流产业基础性、支撑性功能。对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一)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发展跨境业务。支持拓展国际物流通道,加快内外联通、高效安全的物流网络建设。对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首次达到50万件、150万件、300万件、600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港口管理局、商务局、自贸委、邮政管理局)

  五、加快城市配送发展,促进消费转型升级

  (二十二)加强城乡三级配送网络建设。完善乡村物流基础设施,搭建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助力乡村振兴。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补助5000元,最多补助3年。对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10万件以上的,补贴5万元;20万件以上的,补贴10万元。

  (二十三)支持冷链设施设备升级。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推广使用移动冷库等新型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对购置新增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支持冷链管理平台建设。支持共享型全程温控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仓储配送信息、标识信息、冷链产品可追溯。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冷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五)推进通行便利化。用于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服务的新能源货车免于办理货车通行证,不受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大型占道施工期间,按照当期交通管理规定通行。做好配送车辆装卸货停靠点或区域规划、设置,完善城区通行证办理机制,实施通行政策与精准化、规范化、标准化考核相结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

  六、鼓励新技术应用,提升智能化水平

  (二十六)支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以互联网为依托,开放共享、合作共赢、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智慧物流生态体系。对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公共型信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经专家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七)支持智能化建设。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创新,鼓励仓储、运输、流通加工等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建设。对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效果明显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给予项目投资额2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八)鼓励使用绿色包装。以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驱动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开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鼓励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解绿色包材,年购置费用达到80万元以上的,按年购置费用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九)鼓励使用新能源装备。推广使用新能源装备,促进物流作业节能减排。对在仓储、装卸等业务过程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

  七、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发展质量

  (三十)推进供应链跨业协同。推动采购、制造、物流、金融等供应链管理协同,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融入参与全球供应链网络分工。

  (三十一)支持供应链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鼓励跨业态、跨区域、跨渠道的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促进线上线下产业要素融合。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加强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对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建设,经专家评审按项目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二)鼓励发展供应链增值服务。鼓励供应链物流企业发展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技术研发、品牌培育、信用建设、市场开拓、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人才培养等增值服务,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自贸委)

  八、加强规划与用地保障,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十三)保障物流用地需求。保障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用地,合理设置容积率、投资强度等考核指标,支持铁路货运场站功能整合和存量土地高效开发、建设物流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按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十四)优化城乡物流系统。做好物流产业专项规划和城市货运系统规划编制,推进区域各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的衔接和公共物流通道建设,构建体系完善、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物流系统。

  (三十五)保障末端配送网点用地。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新建工业、商业和社区项目应规划、预留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用地,新建写字楼、居住小区应同时规划建设配送末端网点用房,实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三十六)保障重点用地。优先安排整合供应链物流要素资源的公共型平台项目土地供应;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三十七)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仓储设施以外的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非生产性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市人防办)

  九、保障措施

  (三十八)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根据本措施制定和实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认定办法,牵头制定扶持资金管理等实施办法,支持产业专项规划、专题研究等;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给予人员、经费保障;市、区(管委会)两级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三十九)本措施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按预算管理程序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十)相关职能部门、区(管委会)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作;各区政府(含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专项扶持政策,报市物流办备案。

  (四十一)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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