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决定

制定机关:
辽宁省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0号
实施时间:
2020.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寄递安全,保护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协助邮政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快递业的相关机构(以上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快递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事项,并承担地方事权部分的支出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等制度,确保快递服务安全。在收寄快件时,应当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对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文明驾驶车辆。

五、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交通工具,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实施统一编号、统一标识。

六、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通行管理政策,合理确定通行区域和时段,对符合第五条规定,具有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的快递专用交通工具给予通行便利。 

七、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支持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共享,提升配送效率。

八、省、市、县人民政府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区域中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快递服务贸易,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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