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大幅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完成一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危害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方案,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充实四川省生态环境专家库中新污染物、环境健康等领域专家力量,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四川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针对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出需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依据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编制四川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纳入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按照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研究制定省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入境关口,选取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全面掌握全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推动实施《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探索构建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开展首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实施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制药、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试点。2025年底前,制定出台省级典型全氟化合物环境风险防范和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相关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依法合规。(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因地制宜选取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对补充清单中的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限工作要求。(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全面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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