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制定地区:
陕西省 咸宁市
公布时间:
2021.12.21
实施时间:
2022.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级市地方性法规

2021年12月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表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举止文明,用语礼貌,着装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喧哗、粗言秽语、袒胸赤膊;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自觉排队,不插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或者参加群众性活动,服从管理,遵守秩序,保持现场整洁;
(五)开展健身、娱乐、集会、庆典、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控制时间和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爱护公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七)遵守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礼仪规范;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起哄;
(九)其他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三)减少垃圾生成,实行分类投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违反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八)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九)不随意张挂、张贴、散发、喷涂广告;
(十)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十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或者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十二)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安全秩序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安全驾驶;
(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车辆规范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专用停车泊位,不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非法揽客、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搭载其他乘客;
(六)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和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七)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拨打、接听手机,不闯红灯,不超速、逆行,不随意穿插、掉头、倒车;
(八)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九)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加装车篷;
(十一)不丢弃、侵占、损坏共享车辆;
(十二)其他交通安全秩序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
(二)从事房屋装修或者户外施工活动,避免噪声、粉尘、污水等影响环境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违反规定将住宅、车库改变为棋牌室、餐馆等经营性用房;
(四)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管道或者线路;
(五)不占用、损坏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不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为电动车充电;
(七)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不乱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九)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不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和种植植物;
(十一)其他社区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行为规范:
(一)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二)圈养家畜家禽,保持卫生清洁,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不占用道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化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五)保护古民居、古桥、古树名木等人文和自然资源;
(六)其他乡村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行为规范:
(一)孝老爱亲,履行赡养义务,看望照料老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节约,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注重家教,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互相扶持,不虐待、遗弃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家庭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养犬,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链)牵引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不威胁、辱骂、伤害医疗卫生人员和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不过度诊疗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抵制网络谣言,不编造和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等违法信息,不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诈骗,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强化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和生态环境,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和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活动。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维护旅游秩序,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活动。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践行“光盘行动”,按需适量点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进食,不酗酒。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推行分餐制,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不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销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不擅自向他人拨打商业电话、发送商业信息。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规范用语,在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
(二)热爱学习,参与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咸宁”;
(三)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预防疾病;
(四)反对浪费,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五)低碳生活,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拒绝过度包装;
(六)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破除陋习,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和安全环保祭扫;
(十)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恤病、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依法及时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尊重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捐献者及其配偶等近亲属依法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对志愿服务活动依法予以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支持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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