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效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持续优化发展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尊重科学,分类施策。系统掌握区域空间生态、水、大气、土壤等各要素和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基础状况,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
因地制宜,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省前列,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到2035年,全市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新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全市共划分190个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环境管控单元随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调整予以动态更新。
优先保护单元:将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叠加,划为优先保护单元。全市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88个。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为经济重点发展区域,包含城镇开发边界、工业园区、矿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全市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90个。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为预留发展区域,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为一般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一般管控单元12个。
(二)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等,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允许、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11+190”三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市总体准入要求,“11”为11个县(市、区)总体准入要求;“190”为具体单元的准入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进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和效率优化,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管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以预留今后发展空间和潜力为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适度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实施应用要求
(一)加强规划衔接应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相关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中,要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过程,加强协调性分析。
(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做好应用。具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
(三)推进生态环境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修复。
(四)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依托全省统一建立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市“三线一单”成果落图固化和动态管理。从严管理全市“三线一单”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建立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机制。原则上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及更新调整工作,五年内,因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边界、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依法依规调整而导致“三线一单”内容变化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在动态更新完成前,具体管控内容按现行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法规政策和范围边界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市管园区和国有企业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切实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应用实施。
(三)加强跟踪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跟踪评估、更新调整、数据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实施应用。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评估和更新调整工作。
附件:1.三明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2.三明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3.三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沙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永安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6.明溪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7.清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宁化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大田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尤溪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将乐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2.泰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3.建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三明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县(市、区) | 单元 数量 | 优先 保护单元 | 重点 管控单元 | 一般 管控单元 |
个数 | 个数 | 个数 | ||
三元区 | 26 | 11 | 13 | 2 |
沙县区 | 18 | 8 | 9 | 1 |
明溪县 | 15 | 7 | 7 | 1 |
清流县 | 21 | 9 | 11 | 1 |
宁化县 | 14 | 6 | 7 | 1 |
大田县 | 13 | 7 | 5 | 1 |
尤溪县 | 22 | 9 | 12 | 1 |
将乐县 | 12 | 8 | 3 | 1 |
泰宁县 | 12 | 8 | 3 | 1 |
建宁县 | 9 | 6 | 2 | 1 |
永安市 | 28 | 9 | 18 | 1 |
合计 | 190 | 88 | 90 | 12 |
附件2
三明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适用 范围 | 准入要求 | ||
三明市 | 全市 | 空间布局约束 | 1.氟化工产业应集中布局在三明市的吉口、黄砂、明溪、清流等符合产业布局的园区,在上述园区之外不再新建氟化工项目,园区之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 2.全市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项目。 3.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创建,加快园区雨污水管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高新技术开发区要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驻。省级以下工业园区要加快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尚未入驻企业的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入驻工业企业投产前同步建成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严格控制氟化工行业低水平扩张,三明吉口循环经济产业园(除拟建的三化5万吨氢氟酸生产项目外)、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原则上不再新建氢氟酸(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除外)、初级氟盐等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不再新增非原料自用的硫酸生产装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2.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东牙溪水库、金湖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4.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在三明市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尤溪县、大田县)实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原则上应在本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
附件3
三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三元区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元区东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福建三元国家森林公园 三元区金丝湾森林公园 福建三明仙人谷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三元区三明郊野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三元区沙溪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三元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1 三元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2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三元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1 三元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2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福建三元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生物医药行业不得发展具有合成和发酵工序的制药产业;机械行业禁止表面金属电镀和喷涂产业进入;食品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发酵类食品加工项目(主要为发酵类酒、味精、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项目);竹木加工行业应严格控制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项目。 2.严格限制新建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3.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现有项目不得扩建,引导其逐步关停并转。 4.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对油墨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3.沙溪流域干流沿岸,严格防范医药制造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荆东工业园加快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严格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生物质锅炉。 | ||
三明经济开发区吉口新兴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稀土分离产业禁止采用氨皂化等落后生产工艺。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稀土分离产业产生的高盐水禁止外排。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加快推进园区燃气管网建设,替代原有燃煤锅炉供热系统。 | ||
三明吉口循环经济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涉及含氨、含氮、含磷工业废水的排放项目。 2.除拟建的三化5万吨氢氟酸生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氢氟酸(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除外)、初级氟盐等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工业用地应设置足够的环境防护距离。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采用管道天然气,禁止新建以煤炭、重油、生物质等为燃料的锅炉或窑炉(含加热炉)项目(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项目除外)。 | ||
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剧毒类化学原料使用及生产、化学农药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制造(混合分装除外)项目和使用电镀工艺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适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和天然气供应工程,逐步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 | ||
三明大坂物流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控制引进生产型企业,引进企业以大型物流业为主。 2.禁止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入园。 3.工业用地与商业服务用地、居住用地之间应设置合理的环保隔离带。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对园区涉及到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区域进行防渗设计与建设,保护区域地下水不受影响。 | ||
三明智能机械装备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集中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工序需做到重金属零排放。 2.禁止引进整车制造项目。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增化工项目。 2.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3.对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现有化工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加快推进园区的集中供气工程建设。 | ||
三元区重点管控单元1 三元区重点管控单元2 三元区重点管控单元3 三元区重点管控单元5 三元区重点管控单元6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2.东牙溪水库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的执行。 | ||
三元区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2.禁止在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三元区一般管控单元1 三元区一般管控单元2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4
沙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沙县区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沙县墩头水厂水源保护区 沙县马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沙县双溪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沙县三明郊野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沙县区沙溪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沙县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沙县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金沙园一期:对区内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控制生产规模。 2.金沙园二期:轻工纺织产业禁止引入含印染项目;电子信息产业禁止引进印刷线路板和前端电子专用材料生产中污染严重项目等;新材料产业禁止引进精细化工项目。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沙县金古空港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东区:竹木加工行业应严格控制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资源消耗型项目。 2.北片区:新材料产业禁止引入电子元件前端污染严重的工序,禁止引入多晶硅生产项目。金属深加工业禁止引进前端冶炼项目。 3.按三明沙县机场控高要求控制本区域企业污染物排放高度、方式及开发强度。 4.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沙县富口镇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金属制品业禁止金属冶炼、禁止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污染物的金属表面处理、配套电镀工序。纺织业禁止湿法印花、染整工艺。竹木加工行业应严格控制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资源消耗型项目。 2.工业集中区内涉及基本农田的区域在土地性质调整及占补措施落实前应暂缓开发。区内生态公益林在林业部门未审批前严禁开发。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沙县通用航空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三明沙县机场控高要求控制本区域企业污染物排放高度、方式及开发强度。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三明生态新城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区内禁止存储爆炸品、有毒气态类危险品、放射性物质。 2.禁止引入重水污染型产业。 3.园区南部规划的预留用地不得作为露天堆场和危险品库(场)用地。 4.居住区周边合理设置绿化带,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危险品库内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收集池、消防废水收集池,仓库周边设置围堤,防止危险品外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青州化工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D片区周边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之前,应暂缓开发、建设。 2.沿国道(G205)一侧,除已开发的自然山体外,均保留一重山范围不做开发。 3.集中区内部不规划设置集中的居住、商贸用地。 4.禁止引入化学农药原药制造、染料制造等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F、G片区原则要求引入不排水项目,片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实现全部回用,达到“零排放”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对于确因生产工艺需要实行自主供热的企业,应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为主,或采用生物质燃料。 | ||
沙县区重点管控单元1 沙县区重点管控单元2 沙县区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沙县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3.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
附件5
永安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 永安市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福建三元国家森林公园(永安市) 永安市九龙竹海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永安市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永安市龙头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福建天宝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永安市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永安市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尼葛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林产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的项目。 2.现有印染精加工企业应维持现状,并实施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不再扩大规模。 3.禁止引入集中电镀企业。 4.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推进区内企业污水入网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加强恶臭污染控制,防止恶臭扰民。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2.加快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工程,淘汰现有企业自备锅炉。 | ||
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限制电镀企业入驻。 2.涉及古树名木地段应调整用地功能严格避让、严禁砍伐或随意搬迁移位,并纳入园区生态和公共休闲绿地建设范畴。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三明经济开发区贡川园(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纺织染整行业生产规模;竹木加工行业禁止新、扩建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的项目;机械制造行业禁止铅蓄电池制造,禁止新建普通锻铸件项目,严格控制新、扩建电镀等重污染项目;禁止引进采用煅烧石油焦生产石墨的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加快协调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进度,禁止区内企业设置燃煤锅炉。 | ||
永安市贡川镇贡川工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加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 ||
永安市贡川水东工业园一期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加工业禁止引入电镀工序。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永安市北部工业新城(三期)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高端纺织业禁止印染、染整精加工行业。食品制造业仅限发展食品添加剂。机械制造业禁止引入电镀、酸洗等工序。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的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园区应依据尼葛开发区污水厂建设进度及园区配套管网的建设开发时序,“以污定产”。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4.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加快天然气储配站和供气管网的建设进度,园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永安市葛州现代装备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制造业禁止引入喷漆、酸洗磷化、电镀等机械前处理工序。禁止新建钢铁项目。 2.区内现有的闽鑫钢铁公司仅作为鼎鑫铸造公司的配套产业且维持现有产能不变。 3.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现有项目不得扩建,引导其逐步关停并转。 4.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企业除闽鑫钢铁公司和鼎鑫铸造公司保留现有能源结构,固体硅酸钠项目可采用闽鑫公司高炉煤气作为辅助燃料,其他拟入园企业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能源,禁止以煤、油、水煤气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 | ||
永安市八一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加工业禁止引入电镀工序。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3.对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永安市坂尾化工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控制开发规模,保持合成氨产能不增加。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永安市洪田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精细化工行业主要发展工艺简单、工艺流程短、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化工项目。 2.禁止单独引进热处理、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纺织品染整等项目。 3.万宝山组团禁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或生产原料为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入驻。 |
4.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2.对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闽台(永安)文化创意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的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3.对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永安市赤坑-龙元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永安市银坑萤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永安市重点管控单元1 永安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永安市重点管控单元3 永安市重点管控单元4 永安市重点管控单元5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永安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6
明溪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福建三明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明溪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明溪雪峰山森林公园 福建省明溪紫云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明溪火山口省级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明溪县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明溪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明溪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福建明溪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制造业禁止引入电镀工序;林竹加工行业禁止新、扩建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项目;食品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发酵类食品。 2.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现有污染较小的项目改扩建不得突破现有排污总量,污染较大的项目引导关停并转。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明溪县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引入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 2.严格控制氟化工行业低水平扩张,原则上不再新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区企业燃料使用清洁能源或电能。加快推进园区天然气供应工程。禁止新建以煤炭、重油、生物质(成型生物质除外)等为燃料的锅炉或窑炉(含加热炉)项目。 | ||
明溪县奋发山海协作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明溪县普通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区域统筹和产业延伸,逐步形成明溪-清流萤石矿开发基地,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明溪县原坊萤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区域统筹和产业延伸,逐步形成明溪-清流萤石矿开发基地,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明溪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明溪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
明溪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7
清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清流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清流县九龙湖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清流县大丰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清流县九龙湖湿地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清流县罗口溪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围湖造田;禁止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清流县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清流县温泉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清流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清流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福建清流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服装制造业禁止引入印染加工项目,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项目。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废水的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距离嵩溪镇区较近的金星片区东部远期发展备用地,禁止开发为精细化工发展用地或居住用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必须规范配套应急池,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切实加强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氟化工行业低水平扩张,原则上不再新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2.园区内无水氟化氢总规模应控制在年产不超过27万吨/年,其中大路口片区年产不超过15万吨/年,福宝片区年产不超过12万吨/年,且除开发生产高纯、超净的电子等行业专用氟化氢产品和生产自用的氟化氢原料外,不得新建、扩建非原料用的氟化氢生产装置。 3.不再新增非原料自用的硫酸生产装置。 4.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现有项目不得扩建,引导其逐步关停并转。 5.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大路口片区在靠近莲花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一侧设置300米生态管控空间。 6.园区内涉及基本农田区域在土地性质调整及占补措施落实前应暂缓开发。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限制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入驻,禁止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项目入驻,实行淘汰制度。 2.加强园区污水管网及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配套的含氟、高盐废水专业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厂提标改造和排污口下移工作。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加快推进现有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的改造,实施清洁能源替换计划或分片区规划实施集中供热。新增锅炉优先采用清洁能源,确需新增燃煤锅炉的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 ||
清流伍家坊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对控制保护性限制开采特定矿种实施开采总量调控,钨年度开采量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 3.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水泥用灰岩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加强对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清流县维家山萤石矿区 清流县梧地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以清流龙元、赤坑、维家山等十余个萤石矿集中区为主,建成闽西最大的萤石矿资源产业基地,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清流县赤坑-龙元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为重点矿区。以清流龙元、赤坑、维家山等十余个萤石矿集中区为主,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清流县余朋蛟坑石灰岩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清流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清流县重点管控单元2 清流县重点管控单元3 清流县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清流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8
宁化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宁化县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宁化县寨头里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宁化县客家祖地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宁化县天鹅洞群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宁化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宁化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福建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纺织服装业禁止有染整、漂洗工序;金属加工业禁止新建长流程冶炼。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新增锅炉应使用燃气、低硫燃油、电能等清洁能源,并限制新增设燃煤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应采用低硫煤,并逐步改造为采用清洁能源。 | ||
宁化县城南化工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难降解有机物废水的企业入园。不宜引进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产业,降低下游饮用水源的风险。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宁化县中沙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宁化县下伊矿区小岭矿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加强对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宁化县行洛坑钨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对控制保护性限制开采特定矿种实施开采总量调控,钨年度开采量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单元内现有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加强对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宁化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 ||
宁化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
宁化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9
大田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大田县坑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大田县大鼓山森林公园 福建大田七星湖森林公园 福建省大田一顶尖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大田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大田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福建大田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建、扩建电镀等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避免重金属对均溪河流域的影响。 2.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现有项目不得扩建,并逐步引导关停并转,对用地进行重新整合和开发。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京口工业园适时配套建设天然气供应工程或集中供热项目,逐步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 | ||
大田县银锭岬铁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单元内现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加强对矿山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 5.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实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原则上应在本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大田县重点管控单元1 大田县重点管控单元2 大田县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大田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10
尤溪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尤溪县街面库区 尤溪县尤溪河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尤溪县兴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尤溪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尤溪县枕头山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尤溪县汤川省级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尤溪县九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尤溪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尤溪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纺织业禁止新建印染项目。竹木加工业严格限制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性项目。合成革业在现有规模上原则上不得再扩大规划面积,严格控制新增企业入园。电子信息产业禁止新建含电镀项目,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前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福建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尤溪县城西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纺织行业禁止引入染整工序。加强合成革集控区规模控制,严格限制合成革上游原料聚氨酯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
尤溪县香精香料产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VOCs排放量大的合成半合成香料企业建议尽量设置在集中区的东北侧或内部,尽量远离纲纪村、埔宁村布局。 2.严格限制新建发酵工艺类的天然香料培养提取项目。 3.工业集中区内涉及基本农田、国有林场的区域在土地性质调整及占补措施落实前应暂缓开发。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尤溪县管前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建废水排放量大、污染物难以生化降解的项目。 2.禁止新建、扩建增加相应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尤溪县城关镇石路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纺织业禁止引入含印染项目。竹木加工行业严格控制“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资源消耗型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3.对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尤溪县洋中镇高新机电产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食品加工行业不引进发酵类食品;机械行业禁止表面金属电镀工序进入;纺织服装行业禁止印染工序进入。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尤溪县坂面镇大墘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纺织业禁止引入含印染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尤溪县重点管控单元1 尤溪县重点管控单元2 尤溪县重点管控单元3 尤溪县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印染、合成革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尤溪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3.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
附件11
将乐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将乐县下村水厂水源保护区 将乐县第三水厂水源保护区 将乐县第一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将乐玉华洞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将乐县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将乐县天阶山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将乐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将乐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精细化工业禁止新建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农药生产项目,可适当发展生物医药类项目。机械制造业禁止新建集中电镀、印刷线路板和前端电子专用材料生产中污染严重的项目。 2.园区内现有的医药中间体企业不得新、扩建医药中间体生产线。 3.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切实加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及应急防控,所有化工企业企业,要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和雨水总排口切换阀,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将乐县常口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2.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3.为重点矿区。以将乐常口萤石矿和洋姑山水泥用灰岩矿为主,重点发展萤石矿产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单元内现有尾矿库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法定指标要求,矿山达标率达100%。 | ||
将乐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将乐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12
泰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泰宁县瑞溪际头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泰宁县猫儿山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福建峨嵋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泰宁县池潭水库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泰宁县大金湖国家地质公园金饶山园区 泰宁县大金湖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 |
泰宁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泰宁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福建泰宁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制造业禁止新建含电镀工艺的项目。纺织业禁止印染精加工、染整加工项目。林产品加工业禁止引入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资源消耗型项目。严格控制以氨氮类为主要污染物的食品饮料加工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丰元、大洋坪片区禁止在北溪排放污水。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泰宁县重点管控单元1 泰宁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3.禁止开发利用未经评估和无害化处理的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土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2.金湖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限期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 ||
泰宁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附件13
建宁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建宁县坑井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建宁县鸳鸯湖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福建闽江源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福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建宁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建宁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福建建宁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食品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禁止发酵制品生产及含发酵工序的调味品制造。电子机械制造业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引入电镀工序,禁止引入印刷线路板项目。竹木加工业禁止新、扩建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的项目。造纸及纸制品业仅保留现有的造纸企业,不新增造纸项目,现有企业扩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金属制品业禁止新建铝冶炼项目。塑料制品行业禁止引入以回收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塑料制品项目、禁止废塑料回收产业。肥皂及洗涤剂、化妆品制造业禁止引入涉及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项目,禁止进入化学合成类的日用化学品项目。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制造行业禁止化学制药、生物制药、兽用药品制造。禁止引入竹木纤维生产、化学制浆等涉及化学变化造成水污染严重的林产品加工业。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 ||
建宁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2.严格限制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 | ||
建宁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批准手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