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4〕综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漳州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健康教育、灭除“四害”等内容。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卫生、建设、环保、农业、教育、工商、交通、水利、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完成各自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全社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我市的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是: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增强每个公民大卫生意识,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其孳生场所,切断疾病传染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和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环境卫生:城区全面推广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农村垃圾定点堆放、定期清理、无害化处理;下水道、排水沟畅通,无积水现象;主干道和背街小巷整洁卫生;城区禁养家禽家畜,农村实行圈养;无违章搭盖;城区公厕建成二类以上并卫生符合要求,农村公厕逐步改造成三格式或沼气式无害化厕所,卫生清洁。
(二)室内卫生: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杂物;办公用品、家庭器具摆放整齐、无灰尘;卫生工具配备齐全;厕所整洁,无臭味、无蝇蛆。
(三)食品卫生:内外环境整洁,无蝇、无蟑螂,有专用消毒设备,生熟品分开,四防(防鼠、防蝇、防尘、防霉)设施齐全;无霉变或过期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有卫生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室内外卫生整洁。旅店业有专业消毒间,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清洁卫生,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通风好,用具清洁,做到一客一消毒;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室)客用毛巾、衣裤、茶具、拖鞋整洁,一客一换一消毒;歌舞厅有机械通风装置且运行正常,设有吸烟室,厕所洁净。
(五)灭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定期消杀,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符合国家和全国爱卫会有关规定,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六)门前三包: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做好门前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重点是:城镇要加强环境卫生、交通秩序、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的“五项管理”,重点整治卫生死角、占道经营、违章搭盖、车辆乱停放、乱摆摊设点、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等;农村重点整治房前屋后乱堆放乱倒垃圾、杂土、杂物等,清理污水沟、死水潭、改造旱厕,以及省道、县道、镇道、村道两旁和溪流水渠边垃圾堆清理整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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